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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市场导向产业测试”评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每个企业或产业都将因此“理所应当”地遭受非市场经济待遇。事实上,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成就早已为世界所公认。纵使不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应当考虑个案情况,在具体案件中给予某些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市场经济待遇,而不应该无视现实搞一刀切,否则将明显违背前文所提GATT反倾销条款解释的原意。很多国家,如前面提到的欧盟,早已在反倾销中给予了某些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而美国却人为的制造障碍,在反倾销实践中拒不给予任何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这无疑与《中美WTO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也是相违背的。《中美WTO协议》规定,“如果被调查的我国生产企业能够清楚地证明其所属产业在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方面按市场经济情形运作,美国将采用我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 以上这些规定清楚地告诉我们,美国理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确认中国的市场导向产业。
  尽管我们承认商务部的MOI测试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仅仅在形式上有这些法律规定与做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观察它们的实际功效与作用。从前文对MOI测试的分析与评价,不难发现市场导向产业测试将确保非市场经济国家产业不能成为市场导向产业。只要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定,MOI测试只是走走过场而已。而且从实践来看,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者在美国成功申请到市场导向产业。因此,美国商务部必须改革MOI测试,使其能真正成为一个能成功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单个产业部门市场经济程度的测试,而不仅仅是一个摆设。否则,今后我们将毫不犹豫将美国商务部的MOI测试诉之于WTO争端解决机构,迫使其予以改正。
  
【注释】  See Sulfanilic Acid from China, 57 FR at 9411.
See Antidumping Manual of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Chapter 8, p. 92, at http://ia.ita.doc.gov/admanual/, Sept. 3, 2001.
See E. C. Council Reg. 384/96 Art. 2(7) as amended by E. C. Council Reg. 905/98.
See Mushrooms from China, 63 FR at 72256, and Freshwater Crawfish Tail Meat from China, 62 FR 41347, 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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