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MOI测试针对的是产业,而不是产品的生产企业。这与欧共体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市场经济待遇标准 是不同的,后者针对的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中国应诉企业主张它所属的产业是MOI,它马上就会遭遇一个难以解决的“门槛问题”(threshold matter)——是否提供了包括几乎所有产业生产者在内的信息。商务部在很多案件中都指出,即使在那些商务部限制了被调查公司数目的情形下,一个MOI主张也必须包括所讨论产业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生产者。 从实践来看,几乎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或多或上总会有一些公司没有应诉或不合作。因此,即使中国应诉企业能够提供产业实质多数生产者的信息,它也无法越过这个门槛。商务部经常以应诉者未能提供整个产业的信息为借口,拒绝进一步考虑应诉者的MOI主张。
从实践来看,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者申请到市场导向产业。这同时也印证了前面所说的,MOI测试将确保非市场经济国家产业不能成为市场导向产业。因此,不夸张的说,MOI测试只是一个具有华丽形式却无任何实际效用的摆设而已。事实上,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大多数中国应诉企业早已对MOI测试丧失了信心,它们有时甚至连这个过场都不愿意走。在商务部的裁决书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行文:“本案应诉企业没有提出将x产业作为一个市场导向产业的要求,也没有新的信息供商务部作出此类决定。因此,商务部决定不将x产业视为市场导向产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商务部并未将MOI测试编撰入其
反倾销条例,因为他们认为MOI测试对特定情形(即合适使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认并不成功,还有待于在个案中进一步发展 。
三、入世后中国的法律对策
从GATT反倾销条款解释(“来自那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的进口产品,在作其价格的比较时,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口方必然会考虑到和这些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是不合适的”)产生的背景来看,当时世界上只存在着经济体制很分明的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非白即黑”的划分法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今时已不同往日,随着冷战的结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市场经济已经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一些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经过改革,已经放弃了在总体上以计划为主的经济模式,并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内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能反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根据这些国家国内产品价格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已经不存在任何特殊困难。
毋庸讳言,美国不是没有注意到这些变化。在1993~2002年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拉托维亚、以及俄罗斯分别获得了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尽管中国进行了多次的努力,却甚至连MOI测试也从未通过。别的国家我们暂且不说,难道中国的市场化程度连俄罗斯也比不上?当然不是,根据西方大多数观察家得出的结论,中国的经济转轨是成功的,而相比较之下,俄罗斯的转轨是失败的(转引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 这只能说明美国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定问题上具有极强的主观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从波兰的情况不难发现,商务部就是想找到必需的理由,然后进行相应的解释,从而给予波兰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否则在很多方面,商务部对事实的解释可能会截然不同。” 但是由于《中美WTO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达成,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尽管我们非常地不满美国的这种主观做法,我们也无法对此提出任何挑战,而只能接受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残酷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