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美国反倾销法并没有无视这些变化的存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第773节(c)段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该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何为特定情况。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通过MOI测试来认定该特定情况是否存在。在1992年中国输美氨基磺酸倾销案的初裁中,商务部第一次提出并运用了MOI测试 。自此以后,MOI测试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就是说,如果经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所属的经济部门是市场导向产业时,商务部就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该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此时也就排除生产要素方法的适用。
商务部的MOI测试有三个硬性标准,缺一不可,列举如下:(1)受诉产品的定价或产量不存在实际上的政府干预和介入。例如,不论是为了出口或用于国内消费,若存在国家要求的产品生产或分配,都将是裁定构成MOI的不可逾越的障碍。(2)生产受诉产品的产业应当以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为主,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但是国有比重较大将不利于作出构成MOI的裁决。(3)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如劳动力和间接成本)重要要素投入,甚至在构成产品价值的全部要素投入中占几乎很小比例的部分,都必须以市场价格购买。例如,如果受诉产品生产企业以国家定价购进要素投入或要素投入是由国家指定供给该生产企业的,该要素投入的价格就不能视为市场决定价格。而且,如果在制造要素投入的产业中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生产,那么该规定生产的份额必须是微不足道的。
二、对MOI测试的评价
仔细分析以上标准,尤其是第三条标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看似很荒谬的结论,那就是市场导向产业测试将确保非市场经济国家产业不能成为市场导向产业。MOI测试第三条标准要求几乎所有的要素投入都必须是以市场价格购买,这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就算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任何产业当中,也不是每一个要素投入都是百分之百由市场力来支配的。另外,这个标准使商务部不仅仅要对要素投入本身的价格进行调查,而且还要将调查扩展到只是对要素投入有轻微影响的一些其他因素上来,如土地使用及能源政策等等。无疑,调查的范围将是非常之宽的,最终将导致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整体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这样,MOI测试也就实际上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即只是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某个产业是否由市场力来支配。可见,从此标准来看,只要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定,MOI测试只是走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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