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今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目标应是实现刑事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结合,也就是说,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方面,一方面奉行无过错原则,申请者不需证明刑事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无需证明刑事司法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只需证明无罪羁押事实的存在,即可构成刑事司法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羁押的过程中程序违法,例如对不该拘留的人拘留了,对不该逮捕者予以了逮捕,该释放的没有释放等,那么不管被羁押者最终是判有罪还是无罪都应受到赔偿——这样也在为解决超期羁押的赔偿问题,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
其次,应明确在《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律进行国家赔偿,并且规定在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上不存在国家“免责”问题,从而对超期羁押这种普遍的、恶劣的侵权性事实行为直接予以有效的规范。
再次,在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一系列具体程序问题上,可以明确:(1)有权申请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主体是被超期羁押者本人,本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2)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作出超期羁押决定的机关,也就是说,对于不严格执行拘留期限、逮捕期限或其他有关羁押期限规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共同侵权的赔偿问题:如果一项超期羁押是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共同行为导致的,那么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责任的划分以各自的过错为准;(4)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程序可以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也可以单独进行,具体操作参见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步骤; (5)赔偿的计算方法:超期羁押刑事赔偿仅对“超期”羁押的部分予以赔偿,对应予羁押的部分不予赔偿,比如拘留期限一般为14天,若没有根据地延长至37天,那么对于多羁押的23天被羁押者有权获得赔偿 ;再如法院已判无罪,但执行机关仍不放人,这时多羁押的天数就是应予赔偿的期间;(6)赔偿标准:超期羁押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并且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因超期羁押导致被羁押者伤亡的,按
国家赔偿法的相应规定处理;(7)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问题,可以明确以下几点:一、行使追偿权的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二、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已对赔偿请求人给予了赔偿,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对象是在超期羁押的过程中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