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探讨

  最后,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两个纬度看,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赔偿,更好地体现了保障私权利和制约公权力的合理均衡。 
  在现代社会,“宪法承认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差异,将权力作两维划分,既维护作为整体利益的国家权力,也保护作为集合体的个体利益,使社会价值趋于多元化”, 但当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或者当国家权力践踏公民权利的时候,作出怎样的选择,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豁免”理论,认为国家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国家不可能违反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权力服从关系,即使国家侵犯了个体利益,也不负侵权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理论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抛弃,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国家赔偿的立场;国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而刑事羁押作为一种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最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所以应予严格控制;超期羁押作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羁押权的突出表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并极容易引发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伤,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它一方面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度伤害,另一方面使强制措施具有了惩罚的功能,破坏了公民应有的社会安全感,损害了国家的法治秩序,对社会整体产生不良的影响。既然《国家赔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为什么对超期羁押这种明目张胆地践踏国家法治的行为而不予制裁和赔偿呢?同时,我国《宪法》第41条也明确指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都为超期羁押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当说,国家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刑事赔偿,有助于防止、杜绝或者减少超期羁押,最大限度地降低久押不决的恶劣影响,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司法行为,促使其严格办案,在国家权力与个体公民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有序的公法秩序,增强对国家权力的法律控制,使未决羁押制度拥有坚实的宪政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