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探讨
房保国
【关键词】超期羁押 刑事赔偿
【全文】
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探讨
燕山大学法律系教授 房保国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被超期羁押者应当贯彻全面的国家赔偿原则,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判处“无罪”为条件。一个人即使最终被判有罪,判决前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那么也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应当实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结合,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的经济上救济。当然,这在目前中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
[关键词] 超期羁押 刑事赔偿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监狱执行人员超越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我国《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为:“(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见,我国的刑事赔偿基本上是以“无罪”赔偿和“违法”责任赔偿为原则。当前,我国超期羁押问题严重,而对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问题又没有完全落实。被超期羁押者往往只有在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应当说,刑事赔偿作为现代国家侵权“事后救济”的基本方式之一种,若能在赔偿范围上不加苛刻的限制,并在现实中切实地付诸实施,这对于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泛滥猖獗,制约刑事执法、司法人员的有恃无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对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刑事赔偿,应以全面赔偿为原则,并在赔偿程序、赔偿范围等方面予以完善。
一、 超期羁押全面国家赔偿的必要性:
对于超期羁押,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对此并没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例如有的学者就认为:“有罪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超期羁押,或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都不予赔偿。” 。从而否定了有罪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对于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全面的国家赔偿,体现了“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是对刑事被追究者人权的莫大保障,具有充分的伦理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