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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不良国企之破产

  7、职工保障
  职工保障是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通认难点。由于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从法律制度上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提供了基本的安排。
  问题是,如果地方政府不统筹安排职工社会基本保障制度需要的必要资金,将会影响破产企业职工的保障问题。
  通常的做法是,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存量资产包括土地出让资产中自行解决职工问题。由于一些企业存量资产有限,因此形成职工在企业破产中权利保障不力。政府在保障机制中,仅仅是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环节,安排一定资金,配合解决职工保障问题;即使在此方面,许多地方政府仍以财政困难为借口,不积极提供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这项资金国家本来有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省有全省性资金安排,基层的政府应当补足其余部分。但事实上由于行政责任不明晰,许多基层政府逃避政府的应尽义务,没有作出必要的资金安排,更没有通盘考虑破产企业职工保障机制中其它资金的安排问题。在失业救济资金的统筹安排上,一些地方不向省级统筹机关提交统筹资金,长期拖欠省失业保障的有关统筹资金,因此影响对贫困地区的资金倾斜,加大了解决贫困地区失业职工的保障难度。
  五、可能改善措施
  1、严格资产审计,杜绝假破产
  国有企业是否具有资不抵债的破产要件,资产审计成为关键。资产审计的客观真实,是经济运行中一个世界各国逐渐普遍重视的问题。企业虚报资产情况,中介审计的不当配合,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发挥实际作用。建议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资产审计活动实施监督,对于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签署意见;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意见,企业不得自行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国有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备案制度
   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要求,国有企业经营行为一般不宜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先审查,但是需要建立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必要的监控措施,了解国有资产流动情况。比如企业的重大合作、合资、提供对他人的担保、投资行为,应当规定国有企业事后的备案程序,为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主体了解资产流动情况,进行资产流动合法性和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进行审查监控,是必要的。这既不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成本又比较经济。对国有企业不如实备案,主管部门对备案情况不作内部审查的,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3、统筹解决企业职工保障
  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通常是以本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变卖收入,解决企业职工问题。纳入不同级别破产计划的企业,也具有不同级别破产计划的职工安置资金安排。由于进入国家破产计划项目具有名额的限制,实际从上级可获的资金安排,具有较大缺口。同时,由于企业占有国有资产份额的差异,在一个城市内常常也出现解决企业职工问题的不平衡;同时导致占用国有资产少、职工负担大、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穷得无力死亡”比“穷得尚可死亡”的企业,本应更及时地进入破产计划和破产法律程序,但因为资产不足以解决职工问题而时常处于破产搁浅的状况。
  由于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尤其是管理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市人民政府并非无力解决破产资金的组织问题。国有企业破产僵局的打破,过去实际上也正是利用了国有土地出让的办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土地资源的从资产到资本的演变,使国有土地资源的变现成为可能。出让城市国有土地,解决国有企业破产职工问题,打破以往出让国有土地的企业局限,符合分配公平要求,同时现实可行。国有土地资源从资产到资本的演变,从拍卖收入到财政收入的演变,为政府财政在一定份额内承担国有破产企业职工负担,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在一个城市范围,用国有土地出让形成的财政收入,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问题,这种财政支付杠杆,对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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