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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刍议

  第一,使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采用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认定标准。
  原产地的认定标准种类繁多,除了“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这三个主要的标准外,还有其他的标准,而且不同标准还可以对同一货物重叠适用。对同一货物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某一货物可能在甲标准下获得原产地资格,而在乙标准下则属于第三国或第三地区的产品。我国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在资源要素禀赋和对外贸易格局方面的情况,积极参与有关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活动,努力使协调成果所采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从资源要素禀赋和对外贸易格局的角度来看,我国内地属于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出口的主要竞争者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重要进口者,香港则由于具有得天独厚的贸易与投资服务体系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心,(注15)  澳门和台湾也有各自独特的要素禀赋和贸易格局。如何在参与国际协调过程中兼顾我国两岸四地的不同情况,将成为另一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第二,密切关注国际上的原产地规则的最新发展动向。
  现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实践主要是在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中进行的,比较典型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经验。除了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内部有这方面的实践外,许多双边贸易协定和安排也都规定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近年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断涌现,双边贸易协定也不断增加。随着区域经贸合作个案的增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实践也不断得到积累和充实。将来任何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成果都不可能离开现在的实践经验。所以,密切关注国际上其他地区的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掌握其发展动向,从而预见国际协调工作的大体走向,在国际协调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
  第三,我国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实践也要不断地和国际接轨。
  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标准和模式,但各国在这方面的实践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的,这些共通之处更有成为国际惯例的趋势。例如在产品分类目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国际标准。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关税于1985年3月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并紧随国际生产市场的变化,不断地对本国的商品分类目录进行修改。我国应当继续留意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对其中成为国际惯例的部分积极学习并加以运用,这样可以减少日后对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的适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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