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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刍议

  CEPA附件2对“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规定得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制造或加工工序”以及“从价百分比”两个标准的规定的上。
  首先,CEPA附件2规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在一方境内进行的,而不是另一方或第三方境内进行的;第二,它必须是能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那一道工序;第三,相对于其它的工序而言,它是主要的工序。在这三个特征中,要确定第一个特征还比较容易,但第二、三个特征就比较困难了。这是因为,当代社会的产品制造、产品加工日趋复杂,一项产品往往要经过多道工序才能最终完成,在众多的工序里面,要确定哪一道工序才是“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的”工序并不容易。例如,对于手表的制造而言,表芯是一个表的主要部分,那么主要工序应当是表芯的制造工序呢,还是将表芯简单安装到表壳中的装配工序呢?其他例如电视机等产品也存在着同样的难题。
  另外,从价百分比的规定也不够详细。CEPA附件2规定了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但却没有规定如何确定公式中的各个具体参数。例如,公式中包括劳工价值,但在实际生产中,哪些费用属于劳工价值呢?对于一个拥有多种产品的生产商来说,其生产的某一产品的劳工价值是包括维持该生产商运营的所有劳动力价值,还是仅仅限于与生产该产品有关的劳动力价值呢?又例如,生产商因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是否属于公式中的原料价值呢?这些问题都不能从CEPA附件2的现有规定中找到答案。
  2、过于复杂的主要表现
  CEPA附件2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CEPA附件2允许不止三种,而是无数种认定标准可以在实际中被采用(因为有“其他标准”和“混合标准”的规定),而且这无数种认定标准还可以复数重叠适用。标准数量众多以及适用情况混乱使CEPA的原产地规则显得过于复杂。第二,某些标准的设计过于复杂,导致进口商在证明其货物满足原产地要求时必须为此提供大量证明材料。例如为了证明满足从价百分比的标准,进口商必须提供大量的材料,例如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来证明其在计算公式中的各项价值的实际数额。由于各项价值还会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动,进口商就不得不就每次进口(尽管是相同的货物)提供材料。这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贸易成本,又使得某些没有相应的财会条件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CEPA对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的规定,实际上是参考了由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又称《京都公约》)附约D的规定,以及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附件之一的《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规定。然而,这样一种简单的参考挪用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这两个公约和CEPA有着不同的适用背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方非常广泛,不同缔约方之间的原产地规则又千差万别,为了使公约的原产地规则有足够的灵活性,于是都规定了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但CEPA的情况有所不同,它只是中国内地和香港双方之间的经贸安排,并不像上述两个公约那样要兼顾众多缔约方的原产地规则。另一方面,可以享受CEPA优惠待遇的香港制造商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它们不具备应付复杂标准的财会能力。香港对绝大部分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注8)  而内地则对进口货物普遍征收高低不同的关税, CEPA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使香港进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因此该原产地规则只对香港生产商有意义。而香港在对外贸易中占主要部分的是服装、首饰和部分电子器械,这些产品的生产商大部分是些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一般都不具备能轻易应付上述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的财会制度。因此,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这么一种特定的经贸关系下,CEPA附件2采用的认定标准显得过于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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