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EA附件2规定的“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内地采用的增值比例是30%,而香港则一直沿用25%的产地来源标准。如果CEPA附件2规定的附加值比例过高,香港企业实际上很难达到,这样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对香港的意义不大;如果比例过低,使原香港产品定义过宽,实际上也使许多真正在香港生产的企业未能得到应有的利益。CEPA附件2规定了比香港原有的25%略高的标准,目的就是为了使香港制造的产品能真正享受到CEPA的优惠待遇,而又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搭便车的现象。
CEPA附件2将“产品开发支出价值”作为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基数之一,并规定“产品开发” 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CEPA附件2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现代商业社会,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构成产品价值的重要部分,对于某些产品来说,甚至是决定因素,而产品的原料价值在最终产品中的比重则降到较为次要的地位。因此,在计算产品的从价百分比时把产品开发的支出价值考虑进去是适当的。
4、其他标准与混合标准
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都是单一的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而确定有关货物应适用何种标准又相当复杂,其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由于货物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另一方面体现在目前还没有办法预见到所有根据CEPA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类别,因此,考虑到原产地认定标准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CEPA附件2规定,除上述“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还可以采用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原产地确定方法,并且可以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二、CEPA协议中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规定本身不够明确而且过于复杂
尽管CEPA附件2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原产地的认定标准,而且对这三种标准均作了进一步的定义和解释,但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显得不够明确且又过于复杂。
1、不够明确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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