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获得”标准
根据CEPA附件2的规定,“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包括完全在一方获得的矿产品、动植物,一方船只(注4) 在公海获得的海产品,在一方船只上加工上述海产品所获得的产品,一方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和废碎料,以及上述所有产品在一方加工后所得的产品。(注5) 这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修正)》第
2条对“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
至于“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则需要符合“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CEPA附件2采用复数标准的方法,对“实质性加工”的认定规定了三个具体的标准,即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并允许采用除上述标准外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的其他标准,也可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注6)
1、制造或加工工序
“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香港在对外贸易中占重要比例的货物主要是纺织品、机械器具和首饰珠宝,(注7) 其中机械器具和首饰珠宝大部分都是采用进口原料在香港组装加工的方式获得香港产品属性的。例如钟表业,香港没有表芯制造,表芯是要靠进口的,表芯的进口成本构成手表成本的主要部分;又例如珠宝业,香港本地没有黄金等首饰物料的产出,物料的进口成本很高。在这样的产业结构下,如果仅仅采用产品附加值的标准,很多原来取得香港原产地证明的产品将由于进口成本所占的比重过大、本地加工所占的比重过小而不能符合CEPA的原产地要求。所以,对于原料进口成本高而本地加工成本低的产品来说,以产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而不是本地加工的附加值为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有利于香港制造加工行业中的主要产品符合CEPA的原产地规则,从而享受中国内地给予的特殊关税优惠。
2、税号改变
“税号改变”又称“税目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由于各国和各单独关税区都有明确的税目归类表,所以税目改变标准在使用上具有很强的可预见性。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在于,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种产品经过加工后改变了原来的税目归类,那么该种产品就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对该产品的加工就符合“实质性加工”标准了。因此税目改变标准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多数商品采用了税目改变标准来判定货物的原产地。
3、从价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