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协议中原产地认定标准刍议
A Primary Study on the Standards of Determining the Origin in CEPA
慕亚平 林健聪
【摘要】原产地规则对于一国的对外贸易来说至关重要,它被用于确保只有那些原产于某一地区的货物才能享受进口国的优惠税收政策。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了CEPA的六份附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是对CEPA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分析CEPA附件2中关于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规定,指出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CEPA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认定标准
【全文】
继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之后,中国内地与香港又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了CEPA的六份附件。附件的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定义和相关规定,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等。其中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明确了CEPA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对于香港货物在内地获得更优惠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CEPA附件2中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加以探讨,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一、CEPA附件2对原产地认定标准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是指各国或各地区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总称,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性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是指根据契约或自主贸易体制的规定,货物可享受最惠国待遇之外的更优惠的关税待遇;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注1) 原产地规则不仅被用于税率确定、贸易统计等技术领域,更被广泛用于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国别配额、反倾销反补贴、技术转让、产业升级等制度领域。原产地规则已经成为一国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注2)
“货物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原产地规则中最核心的概念,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注3) 原产地规则实际上就是一系列围绕“原产地”的确定标准、确定程序等的法律规定的总称。CEPA附件2第2条规定了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附件2对“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和“实质性加工”这两个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构成CEPA原产地规则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