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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企业沉着应战美国反倾销助一臂之力——透视《应战美国反倾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例介评(1999-2002)》

  为使读者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件的审理情况有一个系统的了解,本书完整搜集了该院1999至2002年就29起涉华反倾销案件所作的裁判,同时,为避免出现因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而使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原裁判丧失效力的情况,确保本书介绍的该院裁判是生效及有约束力的裁判,本书还全面搜集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上诉所作的二审裁判。这些丰富的资料为本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为让读者对每个案件揭示的原则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本书在介评这些原则时,即全面搜集了与该原则有关的法院判例、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乃至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等。
  例如,在“淮阴外贸30公司等诉被告美国商务部等”案(判决号:Slip Op.02-42,第340页)的评析部分分析美国《Byrd修正案》的性质时,本书即引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WTO上诉机构所作的报告以及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等,并循此得出了《Byrd修正案》虽因未将反倾销法的性质由补救变为惩罚而符合美国国内法,但却因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而被WTO上诉机构的报告认定为与国际法不符,不过,基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确立的“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作报告对美国法院不具约束力”的原则,当事人将无法依该报告自该院获取预期的救济这一令人信服的结论。
  反倾销法与国际经贸形势的风云变换息息相关,这使得该法具有与时俱进,因时而异的特点,体现在资料搜集方面,即为要求搜集最近最新的资料,使读者免遭过时的、已被弃之不用的资料的误导。本书即较好地体现了这一要求。
  例如,在“伊利诺伊州工具部件有限公司抗震零部件装配部诉被告美国政府”案[判决号:Slip Op.99-70、00-67(一审),00-1521(二审),第139页]的评析部分,分析美国商务部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从市场经济国家购买生产要素的价格,计算其购自国内的同种生产要素价值的前提条件时,本书即未将其论述局限于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的两个条件(“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必须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而非贸易商”、“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生产要素数量必须是‘有意义的’”),而是在跟踪美国商务部最新动态、搜集其最新裁决的基础上,明确并详述了美国商务部近期确立的第三个条件——“美国商务部必须没有理由相信或怀疑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在从市场经济国家购买生产要素时,所支付的价格是倾销或接受补贴的价格”,由于此条件已成为近期美国商务部拒用中国生产商从市场经济国家购买生产要素的价格,确定其购自国内的同种生产要素价值的主要理由,且该条件在2003年已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诉美国政府”一案中所维持,故本书在该条件尚在发展之际,即基于最新资料提出并详述该条件的做法对中国企业分析及应对该条件而言可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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