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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释论

  三、诉讼证明的构成
  
  在上文对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证明和疏明阐释的基础上,下文具体探讨诉讼证明的构成问题。
  一般说来,诉讼证明主要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程序等构成。就案件事实的证明来说,证明主体遵循证明程序运用证明方法来证明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证明标准即认定其真实,若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则根据证明责任来确定由谁承担事实不明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证明主体
  与日常生活和科学实验中的证明主体不同,诉讼证明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负责诉讼证明的主体。以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简要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负责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展示。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此为前提,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据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负责证据的收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则由自诉人负责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展示。
  在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由主张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倒置的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赔偿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在刑事公诉中,由公诉机关承担;在刑事自诉中,由自诉人承担。
  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中,原则上,诉讼当事人、公诉机关及侦查机关负责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展示,而法官则居中审查判断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以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真伪。但是,对于涉及公益的案件(如民事诉讼中的人事诉讼案件)和事项,一般是法官作为公益和司法公正的维护者而依其职权探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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