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资源”的冷冻化
这种新的本土资源的强势存在,与苏力视野中的本土资源有一个明显的此消彼涨。但这种此消彼涨几乎完全被苏力忽略。这种忽略造成的一个结果是,他关于“送法下乡”或审判委员会功能分析的相关篇章,几乎令人看不出时代性。如果说这些文章的分析是在1978年或更早一点,其分析似乎也完全(甚至更加)吻合。例如“送法下乡”被苏力解读为国家权力对乡村进行有效渗透和控制、意图建立“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努力,他认为这甚至“可能是既定制约下唯一可行的方式”。这个观察是极为精当的。但从1978年到2000年,之间发生了什么?那种将司法完全捆绑在党治和行政之下,参与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和合法性建构的传统方式,以及这种方式所依赖的传统乡村社会和现代意识形态的大一统价值背景,在这20余年发生了什么变化?以及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其进一步的趋势如何?这些都不在苏力津津乐道的范围内。
出于后现代色彩的思路和作者公开承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底色及对“存在即合理”的实用主义的信奉,苏力反对应然的“玄思”,而喜欢做悬置价值判断的社会学式的实然的诠释。然而法学的本质离不开关于人类社会某种应然状态的研究,价值立场是悬置不了的。价值相对论者往往也并不彻底,所谓相对只是想伸张自己这一维的价值合法性,并推不出对另一维价值合法性的否定。但在苏力的研究中,西方法治秩序的价值似乎被预先否定了,本土资源(将衰落的那一块而不是蒸蒸日上的那一块)的价值却被预装在操作系统中。其间的唯一理由仅仅是一个是应然的,而另一个是实然的。这就把经验主义改换为了“国情论”,把注释法学包装成了后现代。苏力反对目前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化传统,这是极不错的。但他却将“概念”与“经验”之间的关系再次意识形态化,偷换为“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再进一步将之偷换为“西方”与“中国”的对立。这就使得他对某种本土资源的实证研究事实上排斥了其在当代中国经验中的消长,而不可避免的冷冻化。
举例。在谈到陕北收贷案中,村干部不同送法下乡的庭长商量,自作主张的免了当事人400元的交通费和诉讼费,而庭长未予反驳反而默认。苏先生夸张的评论说“如果让一位不了解中国的西方法学家或法官看见”,那么“不当场晕过去至少也要瞠目结舌”。这段话透露了作者整本书当中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来所形成的一种已带有先验性的价值立场,即我们和他们是多么不一样,而这并不是我们错了,我们这样做是有价值的,是值得珍惜的。这么做有它的用处,在既定条件下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这句话恰恰透露出作者对于当代中国经验的隔膜或者以偏概全,和对“中国”这一概念的相当程度上的意识形态化,对于一本以实证研究自居的法社会学著作来说,实在是颇为滑稽的。哪里还需要什么西方法学家或法官啊,类似此案的做法经过了20年不断生长的活生生的经验和传统的嬗变,我把这个故事摆给不同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我老家县城的法官听,以及摆给我的学生听,百分之九十的反应都是摇头、愤怒、惊讶或老于世故的喟叹(但的确没有晕过去的,因为见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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