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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研究01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制度概述

  二、所有权保留的类型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早期类型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于买方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效力只及于本次合同以及合同项下标的物本身。因此,为保障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一般均要求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前不得转让或处分标的物。但当买受人为中间商或制造商时,依其买卖目的应当允许中间商转让标的物、制造商对标的物进行加工制造,这时,若再将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效力局限于标的物本身,出卖人借保留所有权以保障债权的目的则将落空。因此,为平衡买卖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类型随之发展。其主要径路为对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在纵横两个向度上进行延伸:即“水平”地将其延伸至买卖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和/或“垂直”地延伸至标的物的制成品或转售所得。这种延伸可作如下概括:
  (一)延长的保留所有权(prolonged retention of title)
  这是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效力所作的纵向延伸,即将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延伸至买受人出售标的物的所得(包括买受人对被转售人的价金债权)以及经由标的物加工、混合、附合而成的添附物之上。基于保留所有权所延伸的对象之不同,延长的保留所有权又可分为:
  1、追索的所有权保留(tracing retention of title)。指保留所有权约款中约定,若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售,则出卖方取得转售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被转售人的价金债权。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保留主要适用于买受人为中间商的情况。
  2、聚合的所有权保留(aggregation retention of title)。又称为扩大的所有权保留(enlarged retention of title),指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约定,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加工、制造成其他产品,或将标的物混合成合成物,则出卖方对该新产品的全部,或按生产或添附过程中标的物所占的比例,对该产品的一定份额享有保留所有权。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保留主要适用于买受人为制造商的情形。
  (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extended retention of title)
  即对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效力作横向延伸,将其扩大到出卖人或其关联方对买受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所有这些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或其转售所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又可分为:
  1、往来帐户的所有权保留(current account retention of title)。该类所有权保留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以买受人清偿其所欠出卖人全部债权为停止条件,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从标的物的价款扩张到买受人对出卖人所负全部债务。从而此类条款被称为“一切价金条款”(all moneys clause)或“一切责任条款”(all liabilities clause)。此类条款主要用于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买卖人之间,这样就可避免出卖人辨别、证明买受人占有的货物是否本次所有权保留买卖项下标的物的困难,从而对出卖人的价金债权起到确实的保障作用。因为,根据往来帐户的所有权保留约款,出卖人只须证明买受人占有的货物系其供应、买受人尚未付清出卖人货款即可行使保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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