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僵化。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第
142条-146条)虽然专章规定了简易程,但仅有5个条文,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作了简化,其他方面仍按普通程序的规定运作,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而且简易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从实践层面看,简易程序基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退一步讲,即便是简易程序能够顺利运作,相对于小额的消费者权益案件来讲,诉讼的成本仍然显得过于高昂,无法满足人们通往正义(access to justice)和解决纠纷的需要。
上述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消费者通过诉讼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实践中除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一些房屋买卖和机动车买卖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之外,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得到合理解决。在某种意义上看,这可能是多数消费者在遇到本文最初提到的“海盗事件”不得不作罢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
三、走出救济困境: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在救济机制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忍气吞声”,纵容了更多的不法商家肆无忌惮地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在对不法商家进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之外,我们更应当检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有一篇著名的文章,叫做“认真对待权利”。文中提到,如果我们不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那么实际上是权利人自身的行为纵容了权利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使得权利的保护机制无从建立。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得不到相应惩罚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经济人,厂家和商家最理性的选择不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服务,而是制假售假、恶劣服务。每一个受到或者尚未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和劣质服务侵害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问题是在目前救济程序缺位的情况下,如何充分保护自身的权益呢?换句话说,我们应当如何走出当前的救济困境呢?本文的一个答案是——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仲裁机制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已经广为商业社会所接受,被认为是当前解决商业纠纷的最佳方式。(见笔者在《香港律师》杂志2004年第1期发表的题为“An insight into the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withi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China”的文章。)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包括如证券案件仲裁等专门仲裁制度在内的一整套仲裁制度,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为代表的仲裁机构为良好地解决商业纠纷做出了极大贡献。但是目前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而且由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等特点无法与现有的仲裁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