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所谓“协商”和其他一些非正式的解决问题渠道之外,当前消费者可兹利用的救济程序无非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由于前者力量过于薄弱,而后者运用成本过于高昂,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方式都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协会”=“好好先生”+“橡皮图章”?!
虽然政府和社会给界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并且开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以方便消费者进行投诉,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程序成本,但即便如此,消费者协会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仍然不得不令人质疑。笔者曾经亲自感受过消协的运作过程及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对此深有体会。
【2003年4月,笔者的室友购买了一包康师傅方便面,在食用其中的酱包过程中发现一根“毛发”,盛怒之下将该事件投诉到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要求天津康师傅有限公司对此事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其损失。事后康师傅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登门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笔者同室友与康师傅方面的负责人到消协处理此事。接待此事的一位老同志首先将双方叫到一个房间进行训话,批评了康师傅公司的生产问题,同时也要求室友对此进行理解。后让双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将双方分别安排在两个房间,由其传话,要求双方进行让步,达成一致。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调解后,室友难耐之下只好放弃所有要求,无条件接受了对方的解决办法。对方满意而归,我方愤怒而回。】
可以说,此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消费者协会的运作状况和发挥作用的一般机制。笔者在此并非批评消协的工作效能,客观讲,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和贡献,但在笔者看来,受目前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所限,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解决问题的机制不过是“调解再调解”,由此决定了消协也很难走出“好好先生”加“橡皮图章”的尴尬境地。
(二)令人望而却步的“昂贵诉讼”
除消协外,理论上讲,消费者当然可以到法院起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但从实践的角度看,却并非如此,实际上这条救济通道已经在很多情况下被高昂的诉讼成本堵死了。至少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是如此,除购买住房和机动车外,一般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价值往往不可能太大,比较诉讼成本和可能得到的诉讼受益,普通消费者最后的选择往往只能是放弃自己的利益。消费者为什么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换句话说,诉讼之所以“不经济”,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是司法资源(主要是法院)有限,难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司法需求。如同自然资源一样,司法资源(在目前主要是法院可能提供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同样是有限的。由于经济案件的大量增加,目前我国大多数法院都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笔者,该院在2004年2月至今已经受理的案件高达6,000多起,绝大多数的小额标的案件基本处于未处理状态,即便是处理也是进行简单的“批处理”。相对于大量增加的案件来讲,司法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在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小额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往往被放置到了最末的地位,在此情况下,较真的消费者往往被认为是“钉子户”而非向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挑战的“唐吉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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