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要问∶中国古代社会除了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是否还能提供比这更多?按照马克思与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或者说“资本主义”所达到的也只是一种形式的平等,一种形式的合理性,即以同样的标准去衡量所有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进一步走向实质性的平等,按需分配,以不同的标准对待所有不同的人,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使命。当然,韦伯、马克思所说的无论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平等”,都是全面的、整个社会的,而我们所探讨的中国历史上的选举制度体现的机会平等,只是社会的一个侧面(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侧面)。正是在这一个方面,体现出了一种高度理性、平等乃至个体主义的现代精神,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其他方面∶则还有例如容有主观任意的君主专制、抑制商业经济的价值体系、重视血缘情感的社会生活等与之共存,它们甚至磨合得相当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以上仅考察古代选举中一种“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在“手段考虑”方面是否也还有一种平等的趋向呢?为此,需要区别以下四种类型的机会平等:
⒈平等地开放前途,即任何职位、任何前途对人们都不是封闭的,这意味着不以任何先定的、不可改变的标准(如种族、血统)来设置障碍;
⒉才能大致相等的人能拥有大致同样的手段,或者说在起点上有大致相同的物质资源和客观条件来利用他们的机会,以实现他们的计划,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意味着排除社会的人为条件的束缚,甚至包括排除家庭的影响因素,使家境贫寒而有较高天资者亦能得到相应的补助;
⒊不仅仅是有同样才能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能大致有同样的手段、资源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这还不是结果平等,不是终点平等,而仍然只是意味着不考虑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中天赋差别的因素;
⒋给那些天赋最低者以最优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次低者以次优厚的条件和手段,依次类推,这意味着一种不仅不考虑,甚至还要努力弥补天赋差别的政策,实行这一政策最有可能达到一种结果的平等、终点的平等,但是,对这里的“给最不利者以最有利条件”的说法还需做一澄清:是帮助他们达到一种社会或个人最好的境地呢(且不谈这是否可能),还是仅帮助他们达到一种社会的平均线,或接近平均线的境地(现代国家中为残疾人设立的福利性质的特殊学校仍属后一种)。
在以上四种仅仅作为分析的“机会平等”范畴中,从第二种起,就有实质性平等的因素加入了,这种实质平等的因素在第三种机会平等中更为加强,在第四种机会平等中达到最高。
我们现把这些范畴用来分析中国传统选举社会中的情况,那么似乎可以这么说∶如果把第四种“机会平等”理解为去为最不利者争取社会的最佳值,那么中国传统的选举显然不是这样做的,传统选举的目标一直很明确,那就是“为国选才”,“为国得人”,然后把这些人才推到社会最显赫的位置。它不是一种救济制度,不是一种现代的福利制度,所以它的视线全然不投向天资和处境最差者。34 救助那一部分人的功能(目的也是最多使之达到社会平均线,甚或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古代王朝交给了另一部分社会组织和政策(如常平仓一类荒政),至于第一种纯粹形式的机会平等,我们已然在前面考察过了,现在值得注意的是中间两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机会平等。张仲礼、魏特夫的批评也主要指向这一方面。
观察中国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些促使社会趋于平等化的因素:⒈自世袭社会解体、贵族嫡长子继承制度打破之后,在中国社会居主导地位的是诸子平分继承制。如《大清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与半分”。不仅少子、庶子与嫡长子一样有同等权利,私生子亦有一半权利。这种“平分制”无疑像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极大地发挥着“平均化的作用”。⒉国家的态度。中国历代王朝,尤其是那些统一的帝国王朝,看来更关心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以保持“王位之下的众人平等”,或至少保持平民中的平等,这显然于皇权较为有利。北魏、隋唐都在某种程度上实行过“均田制”,宋、明、清以来的许多改革,国家所进行的干预也主要是致力于抑制兼并,如清雍正二年实行的“摊丁入地”。35 ⒊战争及改朝换代。战争中首当其冲遭受破坏的是大户、富户,正如明人蔡虚斋所说∶“自古乱世,大家先覆。”36 当战争结束,逃民返乡,新朝皇帝的诏书往往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自占田地,放弃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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