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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立法学学科建设问题

  而就新中国以来、以至于20世纪80年代末叶以前的状况来看,立法研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将立法研究混同于政治问题的研究,混杂在政治原则与政治决策的论证之中,过分注目于立法相对于政治的整体上的依赖和附属地位;尽管这在客观上揭示了立法实践在一定侧面所实际存在的、在一个新兴政权建立初期所必须明确强调的政治品性与政治基础,但是却忽视了立法对于其他政治实践的制约与监督功能,无法提供关于立法在高层政治实践和实施民主宪政中的理性规范功能与相对独立运作的理论指导。第二,立法研究处在零散、分散的地步,在根本上缺少在法治的目标哪怕是法制口号的语境之下进行的专门系统的立法研究。究其原因,实在是缺少对于立法在国家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中的牢固定位和普遍共识 ,缺少不同阶级阶层、社会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均等参与和制衡博弈,由此导致立法研究缺少扎实厚重的支持力量和内在广泛的社会需求,不具有强烈的、经常的和稳定的、要论证和完善立法主张、明确和巩固立法需求的理性需要(这也是立法研究与立法学形成与开展之间的最为根本的客观条件与原则界限),以至于立法研究只能处于偶然为之、“曲高和寡”和应时应急的状态之下。或者只是囿于学者的兴趣,或者只是方便工作中培训的实施,才是开展研究的直接动因。第三,立法研究所关注的问题还没有达到覆盖立法学的基本范围、探索立法学的宏观结构的必要程度,比较集中的是关于我国立法体制问题的讨论,可见,研究视野还不够开阔,研究内容还有欠均衡,针对性、系统性、国情性都有待加强,不甚具备形成和确立一个学科的主观条件和学术基础。第四,开始注意从法学与法律制度上提出和思索立法的问题,特别是在80年代以来,进行了一些基础的专门问题的研究和基本的文献资讯的译介,本土的素材、问题得到重视,本土化的一些提问方式已经出现,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过渡与爬升的色彩,呈现出一门学科得以兴起的前夜景观。
  (二)立法学的确立
  立法学作为一门独立、专门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我国的形成和确立,是在历经上述萌芽、酝酿和尝试的前期阶段之后的一个集中的深入求索时期才告以完成的。我们粗浅地认为,就中国立法学形成和确立的过程或轨迹而言,其中又包含了三个小的环节,即创建、完善、巩固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以前述《立法学》、《立法论》 、《立法学》(2000年第二版) 为典范。
  以《立法学》为界碑,结束了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和课程体系中没有“立法学”这样一个本属于非常重要的、兼备理论深度与实践向度的、综合性较强的独立法学学科的历史。《立法学》敢于和善于从法学而不是政治学等相关基础学科的前提、视角、逻辑与方法的方面来提出、廓定和思考立法问题,锤炼立法观点,提升立法思想,并牢牢地秉承这一立足点,以一贯之,从立法实践活动本身的固有规律出发,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自然地展开和展现立法学的理论内容并加以流畅的理论构造。在该书的长篇绪论中,作者集中论证了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的现实根据和理论依据等基本问题,在世界法学学术流变的长河之中清晰地概括和深刻地总结了从立法思想研究到立法学学科形成的基本历程,创造性地提出和解决了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必须具备的专门研究对象、固定研究范围、学科构成体系以及研究态度方法等诸种底限必备、有机统一的初始条件问题,澄清了立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特别是和一些密切的社会科学、法学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扎实缜密的论述内容上,这一专著全面勾勒了中外立法思想与观念的发展过程,首次对于“立法”给予了规范化的定义和诠释,明确树立了“立法”这一核心范畴及其本质特征,具体提出了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的理论构成,对于我国立法实践中的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立法制度、法律体系、立法文本、立法完善等重大和急迫问题做出了初步的回应,实现了基本奠定属于立法总论的立法学的体系、基本梳理归纳立法环节的特有法制规律的、这样至少“两个基本”的学术追求。特别可贵的是,尽管如此,作者高屋建瓴、立足长远,仍然清醒冷静地指出:“中国立法学还没有结束它的形成过程”,展望、提出和整理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或理性、或实证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 这实质上既是立法学学科发展的战略要求和迫切任务,又是作为一个先行立法学开拓者的长远规划和学术设计,对于后续者具有参照、示范、凝聚和联动的效应。
  时隔六年,《立法论》以其17章60万言的鸿篇巨制,在《立法学》的牢固基础上,弘扬其特色,拓展其领域,开掘其深度,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第一,《立法论》的场景更加宏大,在引介西方代表性的立法学著述及其观点的方面,以专章的形式,全方位地展示了当代西方立法学研究的面貌,并对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学研究主题和相关理论形态进行了全景式的评价。这样做,我们体会,不止是具有文献价值和史料功用,以及具有标示出研究的导向和路径的一般功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起到了标定中国立法学学科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坐标、反观中国立法学学科的理论含量与学术水准、营造中国立法学学科的全球意识及发展平台的特殊作用。第二,《立法论》着力探讨和解决立法学中的一些关键的、根本的问题,并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其一是在法、法律、立法这些基本范畴的完整界定上,特别是在关于法律的特殊本质与特有属性上。其二是在立法权限、立法主体、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的基本理论上,比如在立法权的“综合权力体系”的特点上、在立法主体与立法机关的区别与联系上、在立法活动过程的阶段划分问题上、在立法技术的界说与技术性规范的内容上,等等。这些不仅是立法学研究的特有的理论内涵,而且更多是牵涉整个中国法学普遍面临、为之困绕的一些理论难点或未曾触及的理论空白。第三,《立法论》在立法原理与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问题上,以揭示立法规律为鹄的,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概括。这里并不借助一些所谓的新潮语汇,但是却在立法的出发点与归宿这样的根本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的理论成果,为以后进一步的立法学中的认识论、本体论以及价值论研究打下了基础。第四,《立法论》在关乎中国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的理念、制度与技术的一系列问题上,给予了相当份量的切实关注和具体论述,比如在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法案起草、法典结构等方面。这就极大地保证了立法学的结构均衡,充实了立法学的理论含量、增强了立法学的学术特色,凸现了立法学的现实指向,展示了立法学的应用价值。第五,《立法论》依然非常自觉地注重学科建设和体系构建,将90年代的立法学发展科学地定位于立法学草创之后的完善阶段,提出了关于立法学发展的研究队伍、主观心态、方式方法以及客观条件、形势任务等问题的新论断,特别是提出了立法学三种体系样板的构想 ,意识到并指出了立法学研究在主观上的主体性和灵活性以及所展示出来的多样化。第六,《立法论》在写作体例上采取了在专题研究与体系协调相互之间并进并重的布局方式和表达形式。这一点也不应当予以轻视或者简单忽视,我们认为,这种样式意味着这既是研究者本身逻辑思维得以完整再现的必要,又同时预示着立法学研究所应当采取的未来样态,即至少应当摈弃那种不据出处、简单模仿的、所谓体系完美的“产品”形式,昭示着接下来的立法学研究的发展阶段和正确方向。与此同时或先后,以《当代中国立法》(上、下卷) 为代表,我国立法学研究的专门著述不断涌现,一些学者也积极投身其中,取得了斐然的成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使立法学学科建设开始出现一种研究群体化、攻关协作化的态势。
  《立法学》(2000年第二版) 的出版,依照我们的看法,标志着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和学科地位的巩固。我们认为,判断理论体系的成熟与否,需要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衡量:第一,核心范畴的确立;第二,基本命题的支点;第三,对象范围的廓定;第四,逻辑结构的严密;第五,分析方法的适用。理论体系,特别是一种基础学科的理论体系的成熟,是在上述条件同时具备并且达到严谨整饬的较高程度的表现。这是一个学科在某种学科体系之中赢得其独立地位并为实践所承认的最重要的决定性的条件。判断学科地位的巩固与否,则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地加以把握:第一,研究对象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研究主题的核心性、持久性;第二,研究领域的独立性、延续性和研究内容的丰富性、层次性;第三,研究方法的有效性、独特性和研究成果的系统性、应用性。可见,理论体系的成熟是学科地位的巩固的前提与基础,而学科地位的巩固是其自然的结果与整体的反映。就《立法学》(2000年第二版)而言,一是不仅详实阐述了“法”与“立法”这样的基石范畴、基础范畴的内涵与外延,而且进一步明确梳理了立法学的范畴体系及其相互之间的层次关系,为立法学的承递和铺展提供了一个清晰和严整的概念群体的依托。 二是不仅顺畅地反映了“由谁立法、如何实施、如何表达”这样三个依次展开的阶段性问题,而且进一步揭示了立法理念、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三者在立法实践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这实质上是对于立法实践宏观结构的正确表现,因而就为立法学的体系构造奠定了看似平白、但却牢不可破的客观基础。 三是不仅始终把握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的价值趋向与变革方向,具有明显的建设与批判的理论指导功能,而且进一步详密地围绕立法与国情之间的依存关系进行了再度深化,提出了完整的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即“国情决定论”, 回答和论证了立法的资源与阻力及其和立法的主体与能力、立法的过程与技术、立法的质量与效益之间的互动关系,这就既避免了抽象玄虚的极端价值倾向、又避免了法条注释的极端实证痼疾,为具体地、历史地分析和科学地、辨证地认识立法实践的各个侧面和环节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思维进路,也使立法学洋溢着一种现实导向和人文关怀相统一的学术气息。四是不仅继续运用比较研究等分析方法,广泛地进行立法制度层面的论证,而且进一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其历史环境和现实因素,进行了集中的剖析,既有制度内涵的析理,又有制度局限的透视。这样做,我们认为,便是在法治目标和精神的要求下,实证地分析中国当今立法实践的制度供给与制度创新,吸收和加强了立法学中的法解释学的成分;同时,我们还认为,这样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例的分析,实际上既是立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的应用和演练,又是也应当看作是一次关于其自身的思维和方法是否适用及其有效性的直接检验和证明。所以,这可以说作到了对于立法学学科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一次成功验证。 由上述几个方面可知,立法学的基本成熟与地位巩固问题是可以得到综合评判之后的肯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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