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律理论的前沿》是波斯纳成熟期的作品,是他二十一世纪的第一本书。本书既是他横贯九十年代所写的“法理学三部曲”[19]的“续曲”,又开启了新的“法律理论”的“序曲”:他在“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认识论”和“统计学”这些领域里披荆斩棘,倡导法律研究的“外在视角”(页1),以期进一步拓展法律人的心胸和视野。 之所以说本书是“三部曲”的续曲,是“法理学的第四部曲”,不只是因为本书仍然可以归在广义的“法理学”门下,而且是因为本书延续了波斯纳此前的理论脉络,既是批判传统的法律“职业图腾”[20]之努力的延续,又是建立取而代之的“法律理论”之努力的延续。[21] 本书对《法理学问题》中的一些内容作出了更正(参见本书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而且延续了在《法理学问题》和《超越法律》中对法理学“暮年”的判断和“超越法律”的努力。超出法律研究的“内在视角”、转而提出和推进法律研究的“外在视角”,这本身就是继承了“法理学三部曲”致力担负的使命:“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22]而且,波斯纳通过将“法律理论”与法律研究的两条传统进路相区分,更加明确了这一点:“‘法律理论’,既区别于法哲学(philosophy of law)(法律哲学(legal philosophy)或法理学(jurisprudence)),又区别于法律教义分析(the analysis of legal doctrine)。前者涉及的,是对如下的有关法律的高度抽象理论的分析,比如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法律解释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而后者的代名词就是法律推理,亦即司法裁判与法律实践中核心的分析成分。”(页2)“法律理论”是一条新路,是波斯纳对“道德理论家”的“法律帝国”进行了连番讨伐之后,开辟出的一条“通向替代性进路的途径”。[23] 同时,“法理理论”本身的定位也依旧是此前波斯纳一直倡导的“法律实践”:[24]“法律理论涉及的是法律的实践问题,但是它是从外部接近的,用的是其他学科的工具。”(页2)他倡导“法律理论”这样一种借重其他学科和科学的“外在视角”,正是因为法律自己的“内在视角”理解和解决法律实践的深层问题上有所缺陷:“传统法律教育……可以塑造具有高超技巧的(法律)专业人士,……却不能够提供一个理解和改进[法律]制度的基本工具。”(页1)而“与此同时,法律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日益揭露了作为解决法律制度中的那些问题之工具的教义分析的贫困。”(页3-4)相反,如果超出法律人自身职业和既得利益的局限,就会发现,“其他学科对于理解和改善法律都大有裨益”。(页2)
但是,如果仍然仅仅停留于对法律“职业图腾”和道德理论的批判,那么本书就没有任何新颖之处。从1990年写作《法理学问题》开始到本书出版为止,这项工作波斯纳已经做了十年;该说的都已经说完了。[25]本书之所以称得上是“前沿”,是因为波斯纳已经不再被论战对手和他所处的学术环境所牵扯,他开始独自开垦一片崭新的天地。 而且他知道,这一契机已经到来:“正是因为认识到[法律内在视角的]局限,认识到那些由法律人推动的法律改革的显著失败,认识到社会科学的进展,近来,法律教育和更为一般性的法律思想都变得更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并且最终变得更为“理论化”了。”(页1)这项工作在一个多世纪前,从边沁和萨维尼到霍姆斯的那个时代,就已经开始在积蓄力量,并且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智识基础和物质基础:“法律之外的诸多领域——比如经济学、博弈论、社会和政治理论、认知心理学甚至文学理论——的进展,为法学研究铸就了全新的工具;……净增的大量学院派法律人士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探讨法律制度的丰富材料很容易得到,也很容易分析,这也有助于支持作为一个研究计划的法律理论。”(页3-4) 在写《超越法律》时,波斯纳就说,“仅仅是一种批评的进路缺乏持久的力量;并且,即使是摧毁性的批评也不能摧毁,如果批评者没有什么可以取代他希望摧毁的废墟。”[26]现在,他将以往更多只是“指出来”的新天地,亲手开辟了出来。在写《超越法律》时,波斯纳说,实用主义、经济学和古典自由主义这三柄钥匙可以开启“法律理论”的大门,使之“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理解和改进法律以及一般的社会制度的工具,例证现存法律思想之不足的工具并以更好的东西予以取代的工具。”[27]现在,波斯纳真正的打开了这扇大门,把这件新式武器摆在了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