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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

  

  这真是怪了。


  

  二


  

  因为,这是一位始终处在法律前沿的法官和法学前沿的学者,所写的法律理论的“前沿”。而正如莱西格所说,“任何学科前沿的特征从来都让常人觉得‘怪’。”[10] 这不是真的怪,而是因为“少见”所以“多怪”。原因不在于波斯纳,而在于我们自己。无论是“难读”还是“有趣”,都不是说这本书的文字;从文字而言,这本波斯纳成熟期的作品无可挑剔,保持着他一贯的清晰和有力。双方说的都是智识上的,都是指这本书中引入了那些法学以外学科的智识和视角。觉得“看不懂”和“有意思”都是因为这本书在智识上高出一般:在这些我们陌生和无知的领域,作者比我们“高明”得太多。 这时有两个办法:一是以“难读”的名义拒绝本书,一是我们自己尽力“高攀”。走前一条路的人,会很轻省,因为非但不会备受无知感的煎熬,还可以不断享受着“阿Q”的精神胜利。这些习惯于尼采所说的、四处寻找和挖掘自己先前埋下去的东西的读者,不会欣赏本书,会说本书“艰深难读”,甚至说本书是一个“大杂烩”。[11]但波斯纳显然也不会理睬这样的人:[12]道不同,不相与谋。本书预期的读者,是要走第二条路的人,是苏格拉底所说的那种因“认识你自己”的“无知”而努力求知的人。 波斯纳本人就是这样一个人。他的博学无疑的来自他对新知的“敞开”(海德格尔语)和孜孜以求。以“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为标志的“法律理论”运动,主要包括以下一些领域:新老法律经济学、法律史学、女权主义法理学、宪法理论、法律和政治理论、法律与哲学、法律社会学以及法律与社会运动、法律与认知心理学、法律与文学、批判法学和后现代法学,此外,还有影响较小的数学(贝叶斯概率)理论在证据法中的应用、语言学理论在法律文件解释中的应用和进化论生物学在家庭法和性规范中的应用,等等。(页4-15)[13]波斯纳涉猎了所有这些领域,并且或者是旗手,或者是对手。在如此浩瀚的学海泛舟,而且时时漂泊于“风口浪尖”,这是一颗多么博大和年轻的心啊!他为法学注入了如此之多的新鲜血液,同时又从没有故步自封,而是不断的反省自我、更新知识、“与时俱进”(update);一面摇旗呐喊,一面身体力行。对于法学而言,他既是亚里士多德,又是伽利略;既是达尔文,又是赫胥黎。波斯纳的作品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求知与探索的榜样,至少本书是如此。[14] 本书所称的法律理论的“前沿”,正是指这种在法律研究中广泛借重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科学的求知与探索“智识前沿”。


  

  这是波斯纳在他的上一本法学著作中就确立的信念,而今他将之尽可能的变为了现实:“我的主要意趣在于法律;但是如今法律职业界内外都承认,没有其他学科的帮助,律师、法官和法律教授就‘干’不成法律了。他们对为法律规制的活动以及规制的后果了解得太少。法律职业界需要帮助,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该求助于谁呢?……应从科学获取指导。”[15]本书中,波斯纳除了一如既往的谈论了经济学(第一编、第二编、第四编),还引入了历史学(第二编)、心理学(第三编)、认识论(第四编)和统计学(第三章、第十一、十二章和第五编)。引入了如此多的学科,这无论对于波斯纳自己还是对于整个法学研究而言,都是名副其实的“前沿”之旅。无怪乎当人们把本书与波斯纳以及其他法学家的著作相比时,都在强调这一点:“在《法律理论的前沿》中,波斯纳希望通过并入(经济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的洞见来以另外一种方式拓展他领地的宽度。”[16]“《法律理论的前沿》超出波斯纳的许多其他作品之处,是提出经济学以外的其他学科如何可以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难题。……毫无疑问,波斯纳的这本《法律理论的前沿》又成功了。”[17] 尽管后者的说法有些夸大了,波斯纳以往的作品也一直在尝试着融入其他学科,[18]但是交叉学科研究的确是本书的最大特色,――至少素以博学著称的波斯纳本人也还是头一次在一部作品中同时涉猎五个以上的学科智识。虽然经济学仍然是贯穿始终的线索,但其他学科、尤其是统计学和心理学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波斯纳自己的概括是:“虽然对经济学的强调和对需要更多法律经验研究的强调,在我的作品中并非新的主题,但是在本书中,我赋予了其某些新的转向(twist);而对历史学、心理学和认识论的强调更是全新的。”(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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