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事保证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区分及其功能竞合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骗或不忠诚行为(贪污、侵占、挪用款项、伪造帐目、偷窃钱财等)而导致雇佣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在功能上,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与人事保证制度一样,都是对雇员忠诚信用风险的预防,都在于将雇员于雇佣期间可能发生的不忠诚行为给雇佣人造成的损害转嫁给保证人或保险公司。两者虽然目的相同,但内容上存在重大差异。
首先,在保证或承保方式上,人事保证一般采用一一对应关系,雇佣人对人事保证的管理较为复杂,颇费人力与财力成本;而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在承保方式上可选择采用列名承保、列职承保及混合方式承保三种类型,具有规模效应,节省管理成本。其次,在适用范围上,人事保证不宜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雇佣;但员工诚实保证保险却能广泛适用于政府机关、司法机构、社会团体、公私企业等。第三,在资信确定性与保证提供上,所谓“保者,人呆也”,基于人事保证的无偿性、长期性、保证责任的无限性,保证人难于寻觅,同时保证人的资信也难于确实;而在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因其为营业业务,故投保容易,且保险人资信易于确定。第四,人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因而追偿程序较为复杂、费时;而对于员工忠诚保证保险而言,只要事证明确即可获得理赔,损失的填补直接、迅速、完全。第五,人事保证期间有法定限制,因而雇佣人随时面临断保的危险;而后者只需每年交纳保险费即可获得长期保证,具有稳定性。第六,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方面考虑,人事保证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而保险公司则是财力雄厚,雇佣人损害填补较有保障;且向保证人索赔时,可能会受到诸多减免责任事由甚至赔偿上限规定的制约,而在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中却并无此类限制。
根据上述分析比较,我们不难形成这样一个结论,即尽管人事保证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目的基本相同,但后者在适用范围、规模效应、成本管理、损害填补实现的可能性、及时性、完全性等方面都更具优势,因而前者的重要性有日渐式微的趋势。但是,这些并不能否定前者存在的必要性。因为,至少在费用上,雇佣人投保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需要花费保险费,而人事保证合同的签订对雇佣人而言并不产生任何额外的费用。
五、小结
通过对人事保证制度及其机能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第一,人事保证的性质属于无名合同,只要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应该确定其法律效力;第二,人事保证不应适用于公职人员的录用中,而只能适用于非公职性质的雇佣合同;第三,人事保证的特质在于对受雇佣人的履约(雇佣合同)诚信提供保证,内容主要是对雇佣人因受雇佣人不诚信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充填补责任;第四,基于人事保证的无偿性、长期性、无限性、难控性等特征,各国立法均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方式尽量限缩作为“人呆”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种立法意图充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规定人事保证责任为补充责任,以债权人不能依他项办法受偿者为限;保证人拥有检索抗辩权;限制人事保证的保证期间、赔偿金额;课加雇佣人对受雇人以管理、注意、监督的 义务;于受雇人任职或履职情形发生变化时,雇佣人负有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且保证人有终止保证责任的权利;以及规定法院可依具体情事斟酌决定减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等等。第五,人事保证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在功能与目的上基本重合,且后者在很多方面更表现出制度的优异性,但这并不能否定前者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实际上,两者各有千秋,其关系也并不是谁排斥谁的关系,而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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