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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多喝酒 引发事故案

  一审法院认为:贾民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且未给所乘载人员戴安全头盔,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某公路桥梁公司在路面施工,在通道上堆放砂土作为路障,但未在此路障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双方共同行为导致本起事故,并造成一死一伤之后果,该事故责任应当由双方均等承担。现贾民要求某公路桥梁公司给予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25条、第13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某公路桥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计38475.06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1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某公路桥梁公司不服上诉称:死者音莲存在过错,其明知丈夫酒后无证无牌驾车,仍乘坐其车,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确定本起事故的责任分担比例,改判音莲承担20%责任,自己承担责任相应缩减,仅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公路桥梁公司无证据证明音莲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其要求法院改判音莲承担20%的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此事故经交警处理,原审法院判决某公路桥梁公司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并无不妥。近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这桩惨案,引起的教训是深刻的,其责任分担也是明确的。首先,某公路桥梁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32第2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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