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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法律思考

  第二,严格审查融资对象基本情况。因为融资对象的信誉和信用关系到对外交易的诚信状况,只有那些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强、信誉卓著的企业才能有资格申请融资。如果企业连履行贸易合同的能力都不具备,或者企业有违约的记录,可能给贴现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第三,注意审查有关单据,确保各种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应在合同福费庭协议中设计必要的条款来防止欺诈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出口商发货后应将提单等全套物权凭证提交出口商银行,出口商银行将远期票据交给开证行承兑后退还出口商,出口商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贴现行连同提单副本、发票副本、贸易合同副本、信用证或保函副本(以及修改文件)以及出口商债权转让函等单据转让给贴现商。贴现行审核单据以及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转让性。但必须明确,福费庭业务中转让的主体是票据(票据转让可以有多次,而信用证转让只能有一次),而不是商业信用证的转让。贴现行经审查如同意贴现,应将贴现款按时划入出口商制定的帐户。
  第四,认真拟定并签署福费庭协议。福费庭协议是保障银行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银行应该通过该文件的制订,设计必要的控制风险条。福费庭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债权凭证;贴现金额、货币种类和期限;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率;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生效条款;法律适用和纠纷处理等等。福费庭协议是福费庭业务的中心法律文件,必须仔细约定,避免合同和法律风险。
  第五,设计有效的担保机制确保福费庭项下权益的维护。银行如果仅仅依赖票据项下基本义务人——进口商的信誉和能力,则可能卷入较大的商业风险或者贸易纠纷中去。为此,贴现银行应该要求债权凭证必须由进口商所在国可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进行承兑或提供独立的担保。债权凭证以银行本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最为保险。如果债权凭证是进口商签发的本票或者进口商签发并承兑的汇票,应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在票据上加保。
  从各国福费庭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银行是否接受一项福费庭业务,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人的责任就是:对于到期的债权凭证具有绝对的无条件付款责任。银行承兑、银行加保或者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都是贴现行可以接受的担保形式。在福费庭业务中,一般要求银行保函是可分割的,因此,付款到期日可能不止一个(多次发货导致多个到期日),故银行的支付责任应按每个不同的到期日分别履行。由于各国法律在担保问题上的差异很大,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国家更是如此,因此贴现银行必须谨慎对待保函问题。在保函的内容中,尤其应该注意保函适用的法律和纠纷的管辖机构。另外,英美法国家银行通常以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债权也可以叙做福费庭业务。此时备用信用证应根据UCP500开具的,且为可转让、不可撤销的,列明票据清单以及每期票据的到期日和票面额等。总之,担保问题在福费庭业务中至关重要,所以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应对国外机构提供担保的能力、资格、保函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确切的落实。最好通过可靠的律师事务所来协助核实。
  第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价格风险。在得到银行的报价后,出口商核算成本,并与进口商磋商,确保贸易延付利率不低于福费庭价格。因为进口商所在国的情况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福费庭公司从出口商那里卖断的债权凭证的最终兑现。银行要对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外汇汇出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对进口国的国家整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国家信用额度和综合风险系数。然后分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最后分析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资信以及履约能力。其中的任何风险考量都会影响银行是否决定叙做该笔业务。银行应根据国际福费庭市场的现状和走向以及国际资本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作出福费庭报价。福费庭的价格综合反映银行叙做福费庭业务的成本、收益和风险。
  第七,确保票据转让的合法有效。由于银行包买票据后要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因此银行的权益维护要依赖于票据权利转让的合法有效。福费庭项下权利的转让,是通过票据背书交付的形式完成。为此,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1)背书应注明“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SE)。(2)审查并确认福费庭项下债权凭证的清洁性,以防止陷入贸易纠纷中去。在国际福费庭交易中,95%以上的交易都是凭汇票和本票进行的,银行要确保福费庭业务中的债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即它们都是基于商务合同,又独立于商务合同,任何贸易及商业纠纷都不能影响债权人凭这些债权凭证在到期日收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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