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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法律思考

  再次,从风险的分配来看,出口信贷的风险比对出口商而言比较复杂。出口商尽管投保了出口信用险,但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应收帐款的90%左右,而且通常是在应收帐款变为呆帐后6个月后才予以赔付,若通过法律程序索债,赔付期可能会更长。可是出口商欠银行的贷款却必须到期归还,不能延续。所以,出口商还要承担一定的收汇风险。在出口信贷中,出口商需要独自承担进口国家的国家风险、商业风险、资金转移风险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无论出口货款是否正常收回,出口信贷机构将在贷款到期日向出口商收回贷款本息。而且,出口商还要独立承担对外债权管理,到期催收索偿等工作。
  (四)福费庭与保理业务比较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固定利率融资业务,通常仅提供180天以内的短期贸易融资。保理与福费庭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有所区别。从各国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实践来看,虽然保理业务的核心内容也是应收账款的买卖,但是它可以包括账务管理、催收等内容。而且一些国家银行的实践表明,有些保理交易并没有发生应收账款的买卖问题,而是单纯的账务管理。福费庭则比较单纯,各国都倾向于将其限定在应收账款及票据的买卖交易。
  第二,适用的贸易领域及针对的融资期限有所不同。出口保理以消费性出口商品为主;而福费廷以资本性出口商品为主。保理业务通常针对6个月内的短期融资,而福费庭针对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中长期贸易融资,而且主要是资本项目的出口贸易融资。
  第三,融资的额度有区别。保理业务中,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80%的融资,还要承担有关汇率和迟付的风险,在福费庭业务中,出口商可按票面金额获得全额融资。
  第四,有无追索权不同。保理业务可能是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而福费庭业务则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
  第五,融资商承担的风险不同。从风险承担种类看,出口保理承担商业风险,但不承担政治风险和资金转移风险;而这些风险福费廷融资商都可以承担。
  (五)福费庭与出口押汇的比较
  出口押汇是我国银行界通用的一个业务术语,但是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银行将其与议付等同起来。通常而言,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3]有追索权地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福费庭与出口押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出口押汇是一项综合性的融资业务,其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同时由于银行融资安全的考虑,涉及了一系列的担保法律关系,诸如货物抵押或质押、单据质押、信托收据以及第三人保证等相关的法律机制。出口押汇项下的法律关系远比福费庭复杂,这对于银行和出口商都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第二,两者的法律风险特点不同。出口押汇项下,银行和出口商的法律风险都比较复杂,尤其是在担保关系建立在货物的抵押或物权单据的质押的基础上时,同时还有保证担保,或则信托收据关系,有关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更不确定。因为各种担保机制的相互关系,可能存在诸多的矛盾或者不协调。而且我国现有法制对信托收据、押汇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银行和出口商法律风险都比较复杂。福费庭业务项下的法律风险则比较明确。
  第三,从押汇的“议付”特征来看,议付银行如果发生单据被拒付,则可以对出票人(DRAWER)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而办理保买票据业务的银行则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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