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在其网站中,将福费庭业务概括为:出口商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5、6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与我行,提前取得现款。
中国光大银行在其网站中没有直接使用福费庭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出口项下票据买断”,并将其界定为:“对于非我行付款的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我行可以应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申请,对应收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利息将余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项业务。与贴现不同,票据买断意味着您不会再被追索,因而有助于贵公司进行更简洁、更高效的财务安排。”
招商银行[2]在其网站中也没有直接介绍福费庭,而是提出了“买入票据”业务,并对其介绍:“若进口商以非本行为付款行的票据向您支付货款,本行可应您的要求,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即向您垫付票款。”
从上述几个定以来看,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如下几方面:首先,包买对象的表述上区别较大。工商银行是指“贸易项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中国银行用“出口商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建设银行用“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5、6年的远期汇票”,光大银行用“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招商银行个比较含糊。这些表述,相较而言,工商银行的范围较大,中国银行次之,光大银行、建设银行的限定较多。其次,在无追索权尚有一定的差别。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光大银行都明确肯定了票据的买入是无追索权;招商银行则回避使用“无追索权”。从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来看,福费庭业务应该是无追索权的。
从国内几家银行及国际各银行或专业福费庭公司的实践来看,福费庭具有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福费庭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买卖合约交易。福费庭业务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买卖法律关系,即作为票据出售一方的出口商将其持有的应收票据卖给包卖商。在这一过程中,银行或者福费庭公司的角色是买方,而不是一般的代理人或者其它中间人的地位,它需要之际承受买方的所有权利义务。
第二,福费庭交易的标的物是票据。从各国包买商的实际操作来看,这里的票据是应收票据,并且是权利已经确定了的票据,包买商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陷入到贸易纠纷中去。正因为如此,包买商通常都要求福费庭项下的票据是已经经过进口商承兑的票据。也有的包买商为了避免票据付款商的风险,还往往要求票据须经过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机构担保。中国银行在介绍福费庭时,就指出票据“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第三,无追索权是福费庭交易的基本特征。包买商开展福费庭业务的本意就在于,使该项业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票据贴现,因为后者保留了“追索权”,而福费庭则放弃了“追索权”,以使出口商获得更加安全的融资,从而增加了福费庭业务的吸引力。事实上,福费庭的字面也正体现了“放弃”权利的含义。招商银行网站所介绍的买入票据业务,使用了“垫付”款项的含义,而回避了“无追索权”的用语,实质上没有提升到“福费庭”业务层次上。
二、福费庭业务与几种相近业务的比较
为了更好地理解福费庭,认识其优势和弊端,区别于相近业务,下面将其与商业贷款、票据贴现、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信用保险等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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