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分野及历史发展中的偶然性
在第四章里,范·卡内冈教授讨论了一个直至今天依然为比较法所经常讨论的问题:英国法在12世纪为什么会与西欧大陆的法律分道扬镳?或者说,英国法为什么会避免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在这一问题上,范·卡内冈教授分别批判了民族精神说、地理环境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他的结论是,英国法之所以没有象大陆法那样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端在这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当罗马法复兴之时,西欧大陆诸国并未产生一个独立的民族法律体系,而是地方习惯法盛行,罗马法本身的特点与王国统一的需求存在内在的契合,因此很容易为各国国王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它们各自法律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当罗马法复兴的浪潮波及英格兰时,这里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统一且自足的法律体系(普通法),并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此时的罗马法不仅不必要,而且在普通法的执业者看来甚至还是多余的和危险的。因此罗马法并未被英格兰所接受。
本书作者的这一解释相当中肯,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英国法和罗马法复兴、大陆法的发展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年代错位”?或如梅特兰所言,英国法为什么会如此早熟?范·卡内冈教授仍从批判民族精神说和将普通法的产生神秘化、浪漫化开始。他提出,12世纪的英格兰是一个多民族的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人、丹麦人、诺曼人、弗莱芒人等并存杂居,那么普通法作为英格兰王国统一的法律究竟又属于哪一个民族的精神的体现呢?与“民族精神说”一脉相承,波洛克将普通法的诞生神秘化了(CH4),但这在范·卡内冈教授眼中完全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为此,他还冷静地面对了梅特兰对英国法发展诗意般地浪漫描述(CH4)。
基于实证的历史考察,范•卡内冈教授将英国法的发展与英国政治体制的变化联系在了一起。统一的英国法律的出现,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形成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正是因为没有及时形成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王国,以及随之而来的统一法律体系的缺失和对地方习惯法盛行的“放纵”,西欧诸国才无一例外地为罗马法所征服。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英格兰为什么很早就形成了统一的封建集权王国?
这是一个至为复杂的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历史决定论发生了分歧。我们并非彻底否定历史决定论在解释这一问题上的贡献,但如果按照其内在逻辑进行推论,英格兰应该与西欧大陆同步发展,同为分裂割据,同为罗马法所征服,而不会有12世纪的分野。因此要解决问题,我们必须在两地的发展中寻找不同点。
一个主要的不同点就是英格兰王权的特殊性。范•卡内冈教授也强调了这一点(CH4),但他并未解释英格兰王权之所以强大的原因所在。在我看来,这可能与英格兰频繁发生的战争有关,而战争是最可能以多数人的付出来成就一个人的威望和成就的:于是日耳曼人刚刚踏上不列颠的土地时我们听到了阿瑟王的名字;后来的七国之争和丹麦人的入侵又使阿尔弗雷德大王声名大振。而在西欧大陆,我们只是在中世纪早期听到过克洛维、查理曼这些名字。因此,王权在10世纪左右的英格兰要比在同一时期的西欧风光得多;再加上不列颠岛屿的弹丸之地更易管理,这些都使英国在10、11世纪时就形成了相当程度统一和集权的封建王国。
英格兰王国已有的这些政治成果又因诺曼征服而得以强化。发生在1066年的这场征服是由起源于北欧、当时居住在诺曼底半岛并受到法国文化影响的诺曼人完成的,诺曼人的管理天才众所周知, 而范•卡内冈教授又突出了征服者威廉个人的一些特点:一个“残忍的暴发户”,“封建强盗头子”,他有着“毫不犹豫的直爽,鲜明的心智,极易产生偏见而缺乏细腻的层次感,对于效率有着火一般的追求,而这又极易导致反复无常的暴怒。”(CH1)这样的人物是很容易和高效的中央集权王国相联系在一起的。因此,12世纪的英格兰与西欧大陆不同:前者统一、中央集权、王权强大;后者却分裂割据,几乎处于无政府状态,王权衰微。而我们又怎么能指望后者建立起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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