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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引言

  历史主义常被看成是与理性主义相冲突的。真理一沾上历史的边,就似乎有相对之嫌。这种看法会最终把真理逼入仅仅形式科学(数学和逻辑)的狭仄范围,而我们却认为历史中仍有某种普遍和绝对的东西在,理性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种东西。
  黑格尔曾以思辨的形式尝试结合历史与理性,然而,他却有把历史过程强行纳入他的逻辑的倾向,这种强求一致的逻辑不仅可以被用来说明过去,也可以完全规定未来(在此可以说没有未来),更重要的是,黑格尔在把历史与理性结合到一起时又使历史与道德疏远了,也许可以作为对过去的一种解释的所谓的“理性的狡狯”,也可以容易地被用来为现在辩护。于是,许多道德上的恶,就可能在这种历史目的论的名下通行无阻。
  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内涵虽不彰显,其理性主义和道义论特征却是很鲜明的。他努力把思辨的概括和细致的分析结合起来,使他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完整的、前后一贯、互相证明的体系,他强调正义原则的优先性,把对基本制度的道德基础的考虑置于首要的地位。
  因此,本书的任务就是:
  首先使隐晦的东西变得明显,揭示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历史上的契约伦理思想的联系。我们将描述最初实际上是分离的契约和伦理是如何向两端充分发展的,它们后来才达成一种结合,并要顺便澄清一个由望文生义引起的误解:似乎凡使用了“契约”概念的思想就是后来社会契约论的源头(实际在精神上它们可能是正相反对的)。然后,我们要分析契约伦理思想的两种主要形态:统治契约论和社会契约论。我们将尝试在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代表霍布士、洛克、卢梭那里描述出一种正义原则的逻辑,并在康德哲学中探寻正义原则的根据(见第一、二章)。
  其次,我们要直接进入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分析,要联系当代西方其他主要的正义理论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等人的观点,来考察罗尔斯理论中道德优先、正义优先的特征,揭示其正义原则中蕴含着的内在冲突,以及他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的特点和局限(见第三、四、五章)。
  总之,可以说,本书的前两章主要是做一种历史的、文化的追寻,后三章主要是做一种理论的、逻辑的探讨,而贯穿始终的就是从伦理道德角度观察的契约与正义这一主题。在某种意义上,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是把契约伦理的历史发展“横着摆开来”了,而我们现在却要“竖着看过去”,然后再根据历史理性和道德理性结合的原则,看其摆放得有没有道理。因此,这两部分显然不是分开的,而是紧密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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