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思路是认为:既然所有的社会政治善(价值)不可能同时实现,那么就必须使它们可被实现的机会相等,而不能厚此薄彼,就必须允许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作为选择对象出现,让每个人都能选择那最符合他的价值观的共同体,这是一种自助餐式的观念,而主张某种特定乌托邦思想的人则是持另一种观念──他们更喜欢只有一道菜供应的餐馆,而且这一餐馆是全城唯一的一家餐馆。
第三条思路是认为人是复杂的,其相互联系也是复杂的。这样,即使承认有一个对所有人都最好的社会,描述它也只能通过两种手段:一种是设计手段,一种是过滤手段。由于人的复杂性,单纯的设计应当说是很困难的,而过滤手段却较恰当,尤其在对"什么是可欲的社会"知识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过滤也是可变的,能产生新的候选对象。而由于人们对所有观念都欲一试,这就一定要容有许多种试验不同的善观念的共同体。任何人都可以设计一种类型说服别人加入自己的试验。隐修者、幻想家、圣徒、放浪者、民主派、专制者等等,各种人都可提出自己的设想,说服别人加入,创造一种有吸引力的范例。这样,上面提出的乌托邦结构的运行,就可成为一种优越的过滤过程,也许会筛选出一个对所有人都是最好的社会──即,如果真能有这样一个社会的话,这一结构也是发现它的性质的最好手段。但我们从前面有关人的差异的事实知道:这样一个一元社会是不太可能的,因而经过筛选淘汰,剩下的将不是一个,而是一些较好的共同体,而这些共同体也仍然随条件变化而变化。
这就是支持一种乌托邦结构的三点理由:人是有差异的;各种善应当机会相等;人人是复杂的。在诺齐克的这种结构中,我们可以发现三种层次或三个环节:国家──社团(共同体)──个人。国家管的事是正当的,它不考虑人们的善观念(即价值观念),或者说,它在这些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它独立于善,它所做的只是征收一笔为所有人提供保护的费用,防止偷窃、欺诈和凶杀,强制履行人们自愿签定的契约。社团则考虑到人们的善观念,它是由一些追求共同善、共享价值的人们自愿缔约组成的。在一定的地域内,国家只可能有一个,而这种社团却容有多个。国家不能对个人做的事,社团却有可能对其成员做,如利益的平均分配,强制慈善等。社团的这种内部干涉、强制之所以是合法的,也许是因为社团是自愿缔约组成的(不同意者可以退出),还因为它是范围较小的,其成员是在一种直接接触中相互影响的。社团使用了人们转让出来的一部分权利,而由于人的复杂,有些人可能是宁愿有牺牲和强制的(包括自我牺牲和受强制)!他们将建立这种性质的团体。然而,一切社团都应当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个人可以合作,也可以不合作,可以加入这个团体,也可以加入那个团体,或者不加入任何社团。应当信任人。强迫人者往往提出人们是腐败的、觉悟低的,不会自愿接受善为理由,然而,现实的人并不是腐败得不配享有自由。最后,落脚点还是个人,因为只有个人才有独立的生命,国家是按正义的原则保护个人,社团是按善的原则满足个人。国家对武力的垄断和某种再分配政策,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社团对各种共同善的追求,归根结底也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渴望。一个社会,若没有某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形式,就不会有稳定、秩序、安全、生命的保障;然而,一个社会,若是没有各种实现其特殊理想的共同体,这一社会也就将缺少活力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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