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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四)

  那么,既然不侵犯权利是如此的重要,为什么不把它作为一个目标呢?为什么仅把权利作为边际约束呢?这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止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使他不成为工具、手段,就必须在对他的态度上加上某些不可逾越的约束。当然,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加上这种约束,因为这不仅不可行,而且其意义也易含混(例如人们欣赏地注意一个打扮美丽的女子走过是在把她作为手段吗?抑或她是有意如此吸引人们的注意而把他们用作手段呢?)。政治哲学也不需要如此做,它只涉及人们不可利用他人的某些方面,首先是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无论如何,不能用这种边际约束所禁止的特定方式利用他人,这就是边际约束的现实,而目的论观点则可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某些特定方式把人们用作手段的情况"的命令下,导致把某个人用作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绝对命令,显然是取边际约束而非目的论的形式。
  现在有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个人神圣不可侵犯呢?既然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承担较小的痛苦和代价(如拔牙、动手术等),为什么不可以在社会范围内这样做呢──即牺牲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促进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呢?可用于个人的原则为什么不可用于社会呢?因为,社会并无这样的生命。只有各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而并无这样的有独立生命的社会存在。如果再加上每个人只享有一次生命的事实,加上他的生命是他的唯一生命的事实,个人的分量就不能不更重了。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利用一个人,利用他去为别人谋利──无需更多,这就是对他做某件事而目的是为了别人,就是把他用作手段(若他自己自愿这样做则又当别论)。在此谈论"整体"也是无济于事的,"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也只是一个神话,或一种哲学的玄妙语句,有的只是你、我、他,有的只是各个人的存在。你的生命就是你的生命,你的痛苦就是你的痛苦,你的快乐也就是你的快乐。你就是你,他就是他,我就是我。诺齐克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一种逻辑原子主义的观点上去。有鉴于此,社会和国家就不能对哪一个或哪一些人偏心,它必须在所有公民中间保持中立。
  因此,在诺齐克看来,下述根本的观念,即认为存在着不同的个人,他们分别拥有不同的生命,没有人可以为他人或整体而牺牲,正是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存在的根据。个人并非别人的手段、资源、材料和工具。由此就可以导引出一种在个人之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的原则。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要安排他自己的生活,在此,不仅要禁止牺牲一个人去为另一个人谋利,还要禁止一种家长制的干预──即不准强迫或包办别人的生活,即便其目的是为了这个人本身而非他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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