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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 (二)

  诺齐克首先注意到:对平等令人惊奇地缺乏论证,人们总好象觉得平等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在评价一种分配时,如果物品是不平等地分配的,就认为必须对此提出理由;而如果物品是被平等地分配的,就认为无须对此提出理由;这是什么原因呢?如果要被分配的物品是一些象《圣经》中所说上帝由天上降给以以色列人的吗哪,如果一次降的这些吗哪是固定数量的,人力影响不到它们,不会使它们增多,也不会使它们减少,那么,平等的分配看来就是较可取的一种分配,虽然可能还会有人提出按需要分配(给老弱病残多些),或按等级地位分配(给首领多些)的动议,但不会有人提出按努力或贡献分配的动议,因为它们的出现非人力所为。然而,人类社会中的财富、物品、利益并不是这种从天而降、无中生有的吗哪,人类社会中的财富有两个特点:第一,它们是有人的来源的,它们或者是人们通过发现、通过对天然物施以劳动而产生、而持为己有的,或者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正当方式如自愿转让,不正当方式如偷、抢、诈骗等)而获得、而持为己有的;第二,它们不是固定的量,而一般是会扩大的,虽然有时也可能。因此,就有一个如何使分配能更有效地促进和扩大财富的问题也影响着人们对分配的考虑。但我们现在暂不考虑这一扩大或缩小的问题,虽然这一考虑无疑是会不利于平等主义的,我们只考虑可分配的东西的来源问题,我们马上看到:几乎任何可以利用的东西(财产、物品)都已经是有主的,在今天的世界上就更其如此。你可以追问这一有主是否合理或正当,物主是不是真的对此物拥有权利,但不可不弄清这一点就贸然和简单化地根据某种自认为正义的标准(如平等)进行集中统一的平等分配。这就意味着剥夺一些人的东西给另一些人,而这种剥夺可能是没有道理的。这里的关键是: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的东西,它们已经是有主的。如果说这种有主的状态是正当地形成的,那么,即使这状态是贫富不均、差距悬殊的,对这种不平等也不需要提出另外的理由来证明,而要打破它以实现平等却反而要提出另外的可靠理由。这些物主当然可以自己自觉自愿地决定把其持有物分给穷人和匮乏者,别人也可以呼吁这样做,但不可以由国家来强迫这样做。
  赞成平等分配的人往往并不是直接论证平等的可欲性,而是通过需求的理由来论证平等的:一般来说,那些需求较大的人当然是那些穷困者、匮乏者,而优先分配给他们财物,自然就意味着一种趋于平等的分配。比如,英国哲学家威廉斯就是这样论证医疗服务应根据其内在目的而按照需求来分配的:那些生病的穷人和生病的富人应得到同等的服务。对此诺齐克问道:那么,一个理发师应该把他的服务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理发的人们吗?而他也许是以此谋生的,谋生就是他从事这一活动的目的。难道这一活动有什么另外的内在目的(如满足理发需求),使他必须按这一内在目的分配他的活动吗?同样,一个花匠必须把他的服务分配给那些最需要他的草坪吗?如果不是,那一个医生和一个理发师、一个花匠又有什么不同呢?威廉斯也是只看到分配的外观和现状,没有注意分配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问题,只看到接受的一面,没有看到给予的一面,而这对给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可以自己决定给予的问题:给不给、给多少、给予谁、怎么给等等,但不能被强迫给予和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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