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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公共企业立法

  第三,规制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原则
  “法律的含义是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应是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多国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法规及法规以下的行政规章虽然由行政机关制定,但制定的过程都采用公开的听证程序,给管制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尽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74】因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业的有关立法的制定过程更需要充分的公众参与。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完善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有关当事方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结 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中国已经真正从国际性多边经济机制的挑战者转变为积极的参加者。因此,研究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影响具有现实的意义。
  由于公共企业所遇到的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实在太多,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缺陷。由于公共企业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宽广,本文无法从更微观的角度来详细论述每一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非常具体的解决方案,而只能就公共企业领域所存在的一些宏观问题做非常浅显的研究。另外,由于分析公共企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需要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限于水平,作者感到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的对策缺乏更深入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数据的支持,很多分析仅建立在抽象的法律原则和经验的客观感受的基础之上。
  研究WTO规则对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影响是一件非常现实的工作。它的影响既包括直接的规则要求,也包括间接的理念冲击。而且,研究WTO规则对我国的间接理念冲击更为重要。WTO规则建立在科学基础和市场规律之上,这种深层的理念要求政府在采取各种干预市场的措施时,应当着重分析每种措施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充分实现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市场化和科学化,而不能仅仅考虑采取措施的方便程度。
  作者希望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能够以WTO规则为中心,以WTO规则的科学理念和市场理念为基础,继续探讨我国公共企业领域所存在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可以更深入地研究公共企业规制的具体制度。
  
【注释】  作者简介:肖伟志(1976-),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郭树理(1975-),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作者感谢《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意见。
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15页。
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15页。
金泽良雄认为:“在经济法的规制中,作为非权力规制之私法手段的经济活动,往往通过公库、公团、事业团体等特殊形态企业来实行。这是为了谋求通过独立法人的经济活动,以提高其管理效率。另外,特殊形态企业往往也起到权力性规制的补助作用。” 在金泽良雄关于特殊形态企业的分类中,本文所说的公共企业属于“公团”的范畴。这种观点也体现了公共企业是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对经济进行规制的一种方式。这种观点与下文所述的英国在国有化阶段对“public corporation”的认识和理解具有相似之处,都将公共企业视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工具。参见: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5页。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By DavidM·Wlker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0,P1013.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Fourth Edition, By L. C .B. Gower, J. B. Cronin, A. J. Easson,Steven & Sons 1979, P285.
同注,P65.
“Webster’s Encyclopedic Unabridged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1994 edition, published by Gramercy Books, adivision of dilithium Press.LTD. ,P1162.
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援助形式多种多样。如在美国早期的铁路建设过程中,政府不仅为铁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如捐款、认购股票、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为铁路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而且还提供诸如:陆军部派出军事工程人员协助进行地形勘测;国会拨赠国有土地等方式。参见:胡国成编著:《塑造美国现代经济制度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3-22页。
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页。
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页。
有学者认为:根据公共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性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商业性企业,即指根据商业运作的原则经营工业或公共设施,即使它要服从政府部门的控制;二是社会服务性企业,即为政府的利益而从事特定社会服务的实体。” 但是本文仅将公共企业视为这种分类中的“商业性企业”来对待并展开论述。参见“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Fourth Edition, By L. C .B. Gower, J. B. Cronin, A. J. Easson,Steven & Sons 1979, P286.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X页。
WTO协定是国际协定,只有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直接受其约束,这也意味着根据1994年GATT第23条的规定和WTO协定附件2《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6条的规定提请争端解决的成员方“措施”,与WTO规则的其他地方一样,仅指政府的政策或措施,而不是私人的措施。“但这一‘真实性’虽不会受到质疑,专家组却面临大量的贸易争端,由于政府与私人措施的联系或支持,难以判断表面上是私人措施却可能归于政府措施的程度。” 在加拿大与期刊有关的措施案中,美国提出申诉,认为加拿大邮政公司(1981年根据加拿大国会立法设立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针对进口期刊和国内期刊收取不同的邮资,违反19994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义务。而加拿大则提出加拿大邮政公司的定价政策不是受该义务约束的政府措施,以此抗辩。专家组认为,第一,加拿大邮政一般是根据政府的指示运作的;第二,如果政府认为加拿大邮政的定价政策不适当,可以根据加拿大邮政公司法规定的指示权指示加拿大邮政变更邮资。这一分析不受加拿大邮政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资格这一事实的影响。裁定加拿大针对进口期刊和国内期刊采取不同的资费标准,违反了国民待遇的义务。日本影响消费胶卷和相纸的措施案专家组也引用了1960年关于补贴的报告、日本半导体案和1989年的欧共体甜点苹果进口限制案,得出结论:“这些案例证明,一措施由私人采取的事实并不排除可视为政府措施的可能性,如果存在足够的政府干预。” 参见韩立余编著:《WTO(1995-1999)案例及评析》(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313-314页。
史际春著:《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徐滇庆、李瑞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1981中国经济年鉴》,经济管理杂志出版社第1120-1125页。
王辉著:《渐进改革——震荡世界的中国改革之路》,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4年5月10日),载《经济体制改革手册》,经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174-175页。
1993年1月8日交通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4版,第6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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