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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1]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页12、130。
   

   
万俊人:《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页119。
   

   
李静冰:“民法中必须重申的两个观念”,《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页14。
   

   
民法学界目前对物权法的性质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即在与债权法对比的意义上认为其属强行法。这种提法容易使人发生误解,苏永钦教授对此作了精当的分析,重申了物权法的自治法品性。对此可参见前注[1]引文与《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刊载的苏教授大作“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一文。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21、62。
   

   
朱基,见前注〔4〕,页70。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497以下。
   

   
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页3以下。
   

   
该文主题是研究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但在这篇文章结论中,作者谈到,“将继续在本文所提供的框架里研究公有制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其中心线索是在个人事实上拥有对其人力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怎样向承认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转变。”同上注,页12。
   

   
周林彬、王烨:“国家所有权制度浅析——经济学观点的引入”,《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4期,页87。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403。
   

   
同上注,页397~400。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同属公有制范畴,有相同之处。但是在我国的公有制体系中,国家所有制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行政性的色彩也更突出。所以,这里只以国家所有制为例进行探讨。
   

   
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民商法论丛》(第十六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页350。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256。
   

   
参见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上),《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页485~530。
   

   
我们注意到,类似的问题在合同立法过程中已经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具体内容可见张广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页11;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法学》,1995第2期,页13~14。由最终的合同法条文来看,各种意见之间有一定的妥协。
   

   
墨子刻:《中国历史背景中的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秋风译,http://www.sinoliberal.com/china/civi1%20society%20in%20china%2001.htm,2001年12月15日。
   

   
哈耶克,见前注[7],页513。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页108。
   

   
钱明星:“我国民事法制四十年的变迁”,《中外法学》,1989年第5期,页7。
   

   
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十九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1年版,页236~237。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215。
   

   
同上注,页215。
   

   
梁慧星,见前注[21],页351。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70~73。
   

   
朱基,见前注〔4〕,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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