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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统一大市场与大一统观念批判

  
  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原动力来自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前进。“统一市场”,首先是“市场”,紧接着是“统一”,是在市场经济的语境下谈论市场的统一。市场经济的前提是市场的存在,市场存在的前提是产品交换的需要和可能,产品交换的需要源于工商业从农业的分离,产品交换的可能则基于个人产权的确立。学者余晖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在社会分工和充分竞争的环境下,理性、自利的人们自由利用自己的私有资源,依据自愿达成的契约进行交易并获利的一种经济形态。学者们在概括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时,提出了自由、开放、竞争、公正、效率、统一等指标,在我看来,市场经济的实质在于“自由”二字。没有自由,如何开放;没有自由,怎能竞争;没有自由,怎样公正;没有自由,何谈效率;没有自由,何需统一?
  自由造就了市场,市场也扩张了自由。在市场化的进程中,被市场张扬的自由因为种种原因产生异化,从而构成对自由市场的反动。其中,地域分割、设置壁垒、行政垄断、准入限制、歧视条款等等肢解市场、打破统一的行为就是一个严重的“自由对自由的否定”。此时,若想市场健康的存续下去,必须来一次“否定之否定”,“统一”的问题因此凸显出来。统一,从根本上讲,不是为了消除或限制市场自由,而是为了保障和扩大市场自由。统一大市场要求商品自由流动,这意味着消灭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统一大市场要求人员自由流动,这意味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和发达城市的增容限制; 统一大市场要求资本、服务自由流动,这意味着废除差别待遇和歧视条款。统一大市场通过废除政府的“自由”而达到公民的自由;统一大市场通过废除垄断的“自由”而达到竞争的自由;统一大市场通过废除分割的“自由”而达到统一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说,不能把“统一大市场”的“统一”理解成“大一统”观念中的“统一”。因为“统一大市场”的“统一”是自由基础上的统一,是以自由为目的的统一;而“大一统”的“统一”是专制基础上的统一,是以专制为目的的统一。专制与市场的本质特性背道而驰。市场呼唤自由而排斥专制,统一大市场更加渴求自由而唾弃专制。
  中国提出并实践市场经济以来,在政治法律领域所进行的自觉不自觉的改革都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执政党逐步抛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等提法就是一系列有力佐证。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控制到意思自治,从产权高度国有到产权社会化等等高歌猛进的过渡或悄无声息的渐变,无不彰显了市场经济逻辑生命的必然要求。10年前,《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深怀社会良知的法学家们不失时机的提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并保障和促进其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这样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就是要实行自由民主宪政法治,这样的法律秩序的实质就在于维护竞争统一效率公正。王家福先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变革。”江平先生更是振聋发聩:“我们固有的法律观念所不能包容的,甚至被视为‘洪水猛兽’的很多思想,恰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价值。”依我理解,这场“深刻变革”的主要对象,就是大一统观念之下的文化糟粕与封建余毒,以及与之臭味相投、藕断丝连的对马恩列斯著作的教条理解与错误诠释,而正是这些构成了我们“固有观念”的理论支撑与不散阴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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