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1、城管罚款:某市以管理城市市容为名,故意放进农民,以乱占道路名义,实施关门打狗战术,执法者私印罚款收据,将收入作为执法机构收益。(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某案例)
2、殡葬罚款:禁止土葬的火葬地区,交4000余元取得土葬权。
3、交警超法定罚款幅度,普遍性的高罚款。
(二)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形态
此种执法形态,前提是执法依据中存在管制公民自由的行政措施,通过实施这样的人身自由管制,使执法对象不再处于公众视野范围内。此种执法形态一般出现在行政拘留、收容等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活动中,由于限制自由的法定期限不足以让公民以缴纳费用进行惩罚的交换,执法者采取人身伤害,或放任人身侵害,促使被约束的公民,缴纳费用。
如:某市外来人口管理:某市以管理外来人口为名,通过关押、殴打等方式,胁迫外来人员,甚至倒卖外来人口牟利,不从者,从肉体上予以消灭。(孙志刚案的广角镜头)
(三)直接通过国家机构运作,威胁公民人身自由的形态
这是一种极为恶劣的执法形态。它在单个执法组织执法形态外,利用国家机器,包括公安、法院,利用对罚款等经济惩罚的提成分配机制,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联合打击。分成制是维系此种执法形态的关键,没有执法机构内部的分成制、与联合打击合作者的分成制,这种执法形态,难以维系。
如:某地工商机关, 对公司在注册资本入帐方面存在非规范行为的从业者,通知前去谈话。谈话中,行政执法者翻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让“违法者”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在“违法者”的恐惧中,出示“暂收款通知”,上载:于某年某日,交暂收款若干万。这样的通知,发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或者说,行政处罚根本还没有进入法定程序。为了使这样的通知生效,行政执法者使用一个必要的“道具”,即出示报刊登载的某人虚报注册资本,判刑若干年的的报道。这样的执法机构,内设罚款的奖励机制,即“办案人员”将从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成,如将暂收款20%化为“办案奖金”。十万得两万,二十万得四万,罚得多,奖得多。这种“办案所得”,使“共和国执法队员”乐此不疲,亦致执法机构获利80% ,形成组织内共同盈利模式,实现了零成本基础上,利益的巨额增长。 中国社会中惯用人情资源,走关系的“法律习惯”,即本土资源,在此种经济利益的格局中,也丝毫无法产生效用。即使这样的执法机构的外部的上级机构,也往往难以改变基层执法者的“执着”。一个并不一定违反刑律的公民即所谓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如果不配合此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者”威胁会将你“丢进监狱”。考虑到监狱,并不是公民、企业家们生活的好地方;考虑到“行政执法者”与基层司法势力的联合,形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自组织现象;考虑到“行政执法者”确实真正将“行政违法者”,随机性“丢进”了监狱,在此种情形下,“行政违法者”不得不就范,在“暂收款通知”限定期限内,将人民币乖乖地上交“共和国执法者”那里。
依据行政法律,“行政执法者”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行为,它明显违反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但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存在行为法律瑕疵的人民群众的反抗,可能遭受基层执法的联合打压,因为得不偿失,往往放弃权利救济主张。这种组织化、趋利化的行政执法形态,并不在于恢复法定秩序,或者向违法者如实兑付法律代价,它模糊了刑罚界限,利用人们惧怕失去人身自由的心理,损坏了国家刑事法律体系,间接打击了司法机关的法律权威。此种“行政执法”,以行为存在法律瑕疵公民为对象,完全让公民陷入权利的非可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