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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犯见义勇为让刑法尴尬

  而《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项内容,没有规定剥夺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但从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断,叶似乎不应当享有获得革命烈士这一崇高荣誉称号的权利。
  再看《刑法》第四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关于假释的六条具体内容,分别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条件、程序、考验期限、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监督假释犯的机关、违反规定或者发现漏罪的处理等,其中明确规定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不知是否是立法者的疏漏,纵观假释这一节的刑法条款,只有对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律义务的规定,没有涉及假释犯立功受奖的权利。但在《刑法》关于减刑一节的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也许立法者在立法之初认为,假释犯到社会上不再惹是生非、重新犯罪就不错了,断然不会做出什么见义勇为的壮举,所以根本没必要规定假释犯有立功表现如何处理。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我国刑法许多的法条往往只规定对被告人如何惩处,没有规定被告人在面临刑事处罚时应当享有的权利。究其根源,反映了传统立法者思想深处对犯罪人正当权利的漠视,面对假释犯叶灿辉英勇献身的壮举,我们不得不面对无法可依的尴尬。
  这些年来,司法界的有识之士指出我国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不良倾向,许多司法人员只注重刑法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呼吁确立平等保护所有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新理念。眼前的尴尬,追根溯源,让我们感到更新司法理念,立法机关首先必须树立重视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新理念,否则更新司法理念也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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