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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犯见义勇为让刑法尴尬

假释犯见义勇为让刑法尴尬


朱亚峰


【关键词】假释犯见义勇为 立法疏漏 忽视犯罪人权益保护
【全文】
  假释犯见义勇为让刑法尴尬
  据《羊城晚报》报道,10年前,广东东莞青年叶灿辉因参与团伙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叶灿辉在狱中立志重新做人,由于表现良好,三次获得减刑,并被假释提前出狱。去年,仍处于假释期的叶灿辉在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抢劫,义愤填膺,奋然挺身与歹徒搏斗,不幸被歹徒连捅数刀,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对于叶灿辉的这一见义勇为的壮举,是否应当授予其烈士或英雄称号,引起了社会广泛的争议。多数人认为,英雄不问出身,关键看他是否在危急时刻作出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叶灿辉虽然是假释犯,但他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遭遇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应当被授予革命烈士的光荣称号。
  笔者也十分敬佩叶灿辉为救他人英勇献身的壮举,如果因为叶灿辉曾经犯过罪,因为他现在还是个假释犯,就看不到叶的行为的闪光点,是不符合唯物主义用发展的眼光看人的要求的,也是极不公平的,更加不利于对其他犯罪人的改造。他虽然曾经犯过罪,但在关键时刻,他越过了妨碍他向公民甚至高尚的人过渡的所有障碍!在他犯罪的时候,法律已对他制裁;在他为制止恶行交上生命的答卷后,正义理应把勋章颁给他!他的这一壮举值得全社会颂扬,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宣传他的事迹对于激励大家勇于同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但叶灿辉能否被授予烈士称号呢?翻开《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得不处于一种无奈的尴尬之中。
  尽管我们在道义上对叶灿辉的行为是完全肯定的,但我们还是不得不面对叶灿辉的特殊身份:叶灿辉在十年前被判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后来三次减刑并获得假释。按照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则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判断出,叶不仅是假释犯,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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