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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姚建龙


【摘要】内容摘要 暂缓起诉是近年来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领域中引人注目的探索,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迄今方兴未艾。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坚持起诉便宜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为辅的原则,暂缓起诉是这一原则在少年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暂缓起诉不同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而是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不起诉类型,是基于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和少年司法的理念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丰富与发展。
【关键词】暂缓起诉 少年司法制度 完善
【全文】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起诉制度都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被认为是一种人道、经济、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方向的制度,不起诉的使用非常广泛。在我国,一般都认为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种决定。不过关于不起诉的分类却始终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分类:一是二分法,即把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类型;二是三分法。三分法的称谓较多,有称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也有称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还有的称为绝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等。虽然称呼不统一,但所指代的内容并无太多差异;三是四分法,即把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无罪不起诉四种类型;四是六分法,即把不起诉分为无罪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将功低过不起诉、罪不该罚不起诉、自侦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六种类型。[1] 笔者赞同三分法,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把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这也是最广泛接受的一种观点。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这是刑事诉讼法14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起诉类型,即凡具备刑法15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刑事诉讼。另外,还有一种法定不起诉情形,即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它是刑事诉讼法140条第4款所规定的不起诉类型,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可以不起诉等,它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142条规定的不起诉类型,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定不起诉中,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存疑不起诉中,检察院实际上也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诉与不诉的选择余地。只有在相对不起诉中,检察院才有起诉与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检察机关对起诉便宜主义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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