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黄亚英
【关键词】空中劫持 海牙公约 劫机犯罪 国际航空 民航安全
【全文】
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本文载于黄亚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的《现代国际法学》第八章)
近年来,随着非法劫机和其他侵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不断增多,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立法有了显著的进展。现代化航空运输是高精尖技术装备起来的,一方面它为人类的国际和国内交往提供了迅速、舒适和可靠的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随着飞机向大型和高速方向发展,对于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说,这种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又有很多可供利用的弱点,如只要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挟持或控制了飞机驾驶人员,或对航空器或助航设备施以破坏,就很容易迫使飞机改变航向或造成机毁人亡,以达到其罪恶的目的。自二十世纪60年代末期起,包括劫机在内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范围愈来愈广,性质也愈来愈严重,其中有几次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由于民用航空的国际性很强,所以上述行为的发生大多严重影响着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损害了各国对其领空主权的正常行使,而且容易引发国际争端,因此遭到全世界人们的普遍憎恨与不满,国际社会强烈要求采取一致行动,用法律武器同这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联合国大会及其安理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都先后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来制止和惩罚这些不法行为。在国际法方面目前已有三项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这三项公约是目前有关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成为处理有关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 《东京公约》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业务的迅速发展,航空器上经常发生一些违害其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为确保民用航行安全,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48年决定优先审议航空器上的犯罪问题。经过15年的研讨,终于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通过并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主要目的是对发生在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上空(如公海)或其位置难以确定的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各种犯罪和其他各种危害航空器或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纪律及良好秩序的行为确立必要的管辖权;赋予航空机长对上述犯罪和其他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力;并要求发生了上述犯罪和其他行为的航空器降落地国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公约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主要规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