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3月10日日本大审院刑事判例:“凡属权利,如亲权、夫权之亲属权、物权、债权之财产权,无论其权利之性质、内容如何,皆有不受侵害之对世效力,无论何人对之有侵害行为,均应负担消极义务。此权利之对世不可侵害效力,实为权利之共同性质,而独有债权排除在外,世俗往往认为债权效力止于债务人及其行为,并无对第三人之效力,此论颇为适当。毋庸赘言,债权依其内容或特定行为,可对债务人呢提出要求,而对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即不可有此类要求。但既然同为权利,就应及于法律保护,宾切在他人侵犯权利时,必须承认其对世之效力。同为权利,没有依物权、债权而设等差之理。”(刑录21辑279页)参照1916年3月20日大审院民事判例(民录21辑395页)。(转引自我妻荣:《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第77页之注释。)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第46-47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2页。
于保不二雄:《物权法》,有斐阁1956年版,第5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9页。
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台湾,1995年版,第183、116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3页。
于保不二雄:《物权法》,第5-6页。转引自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9-20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20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8页。
Josef Kohler,Enzyklopädie der Rechtswissenschaft,7.Aufl.Bd.I.1915,S.38.转引自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6页。
学者指出:“产权的界定是交易发生的前提,正如波士纳所指出的,‘如财产权无法转让,资源将无法经由自愿性的交易自较无价值处移往较有价值处使用’,……任何一个正常的商品交换,首先要求主体对其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就不能将该项财产进行交换,从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1页)
学者指出:“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所有权的转让大都需要以债权为媒介,即当事人双方要依债的关系转让所有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所有权,而且所有的权利都要以债权为媒介进行交换”。(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1页)
林成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册,第32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1页。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6页。
Gustav Radbruch,a.a.O.S.79-80.转引自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第6-7页。
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中所有权作用的中心是对他人的支配问题,我妻荣作了详尽的阐释,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社会存在的不动产物权与社会不动产的物质利用,其范围原则上是一致的。于动产而言,物质利用及所有权范围原则上也是一致的。而当土地所有权人与其家属、隶农、奴婢、徒弟等共同耕作土地或使用其材料、器具等从事生产活动时,所有权人与上述人的关系(户主与家属、领主与隶农、主人与奴婢、师傅与徒弟),均为身份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下那样的契约关系。这种身份关系为法国大革命所主张的“人的解放”和“土地的解放”之理想所推翻。封建身份束缚的废除,使个人获得自由,契约,成为设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基本形式,而对于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共同付出劳力时人们之间结合的各种身份关系,也被一扫而光,而带之以各种形态的契约。封建体系下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的“肢解”(即土地所有权被分裂为多种利用权)以及各种所有权负担被废除,“完整而自由的所有权”(propriété pleine et linbre)得以确定。如同法国的土地解放,在德国,日尔曼法的所有权观念被罗马法所有权观念排斥,确立了所谓“自由所有权”(freies Eigentum)。不过,身份关系的废除不等于人类在以自然为对手的战斗即生产中不需要相互协作。相反,伴随近代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生产进程中人们的结合更加复杂,范围也日益扩大,并无任何身份关系结合的众多的人们,必须依契约而与同一物发生关联。而在这些依契约而结合的人群中,有些人是所有人,有些人是借贷人,有些人则是单纯的劳动者,这些人对物的地位是决不相同的。而由于法律赋予所有人以绝对不可侵犯的地位,他可以自由地利用人类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反之,其他人如果未以契约与之相结合,就不能参与生产过程,不能获得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人们对同一物之地位的差异,直接产生了人们权力强弱的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所有人有绝对的强权,非所有人不依附于他就不能生存。所有人拥有对非所有人的支配力。这种依附关系只能依契约产生,所以说,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中所有权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所有权人可以依契约实现这种支配力。(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第9-11页)
以上观点根据我妻荣之《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有关论述整理而成。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7-8页。
] Karl Larenz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7月版,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