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承租人地位问题一直为各个国家的学者所反复讨论,但无论立法是否明确赋予租赁权的物权效力,租赁权的物权化均无庸置疑。另外,还有很多债权也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如在某些国家,共有人之间就共有人的分管和利用共有财产的协议(其产生的是债权),如经过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受让人应受其约束);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中的预告登记制赋予债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担保交易法中的信托占有结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点,[32]等等。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似乎越来越紧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似也越来越模糊,随之出现了一种对物权与债权关系的新认识,即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差异或者对立,已经越来越减弱,“近代以来,正是物权与债权之相互交错、相互转换(物权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以至相互结为一体,才真正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33]为此,便有诸多学者步19世纪法国学者后尘(当然是基于不同的理由),试图从根本上否定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有台湾学者指出:“事实上区分某种权利为债权或物权恐怕也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那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物权,则应以债权或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因新型财产权不断出现,物权债权相对化,财产权之指定不再限于有形财货归属秩序之确定而已。”[34]而日本也有学者在惊呼“现代社会已成为一个金融资本一统天下,金融资本主义思潮甚嚣尘上的社会”的同时,认为金钱“不仅使物权与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同时也使二者区别之界限愈益模糊,以至使人们试图在学说上对二者加以区分已变得毫无意义及根本不可能”。[35]对此,自然也有中国内地学者呼应,认为“物权与债权这一理论上的分野,实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所打破,而次第趋于合流”。[36]
现代社会之现代性,真的已经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毫无必要”?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问题上,现代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重大变故?显然,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之模糊及其相互关系的不清晰,并非权利的此种分类本身是否妥当的问题,而是民法所反映的财产关系随社会发展所出现的实质性变化在财产法上的重要表现。
四、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
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许多学者发表过重要论述,其多集中于这样一个基本的思想: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自然经济形态,使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全面地成为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与所有关系原则上属于一致。[37]这一时期,“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就像自然界中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亦即“在社会生产关系完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中世纪的社会形式是静态的”。[38]
将前资本主义时代认定为“物权君临时代”即以物权为中心的经济社会,是基本符合财产法与社会经济生活相互关系的定理的(尽管这种“物权”从来都是与身份等级制度相结合):无论在一个生产力低下、物质资料匮贬的社会,或者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人们支配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对财产的使用(至于对财产的占有,不过是使用的前提)。因此,财产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所谓“财产归属”,避免因“名分未定”而导致的混乱和争夺,而一旦确定了物的归属秩序,则对财产的“使用”,便成为家庭或家族内部的问题。在此,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实际上是以占有、使用所表现的物的静态归属即“所有”为中心。而在一个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时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所有权的收益、处分权能得以膨胀,人们支配财产的目的常常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能够具备参与交换的资格(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交换,而商品交换的前提是拥有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一旦发生商品交换,财产归属关系即演化为财产移转关系,债权便出现了。因此,处分权能在所有权权能中地位的提升,必然要导致所有权与债权相互关系的密切,由此,物权与债权,便首先通过财产交换(亦即对物的“处分”)而实现其相互之间的链接。
不过,在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物权与债权泾渭分明,物权为债权发生的前提[39],债权为取得物权的手段,[40]而物权则为债权发生的目的,亦即“债权关系之首要法律目的,乃在将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之权利”。[41]换言之,如无物权,则交换无从发生,债权无从发生;发生债权的目的在于获得他人财产之物权,故新的物权的取得为债权发生的结果。如图:
物权(处分权之行使)→ 债权(财产交换) →物权(债权实现的结果)
从物权开始,经过债权,再回到物权,商品交换的流程被淋漓尽致地得以描绘。而这一过程表明,债权不过是一种暂时的法律现象(债权具有暂时性),物权则是一种恒久的法律现象(物权的永久性),物权为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债权则不过是作为物权的一种“附随物”且依附于物权而存在。目的与手段孰重孰轻,不言自明,故物权相对于债权,应当具有优势之地位。
但上述观念在现代社会以来,实际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关于债权的作用,学者的看法显然有重大的改变。对此,有学者充满情感地指出:“债权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信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人类文化史上,它后于物权而发展。由于认许了债权,人类经济生活更加丰富。人类在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但是,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将来的给付预约,变为现在的给付对价价值。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除了过去和现在的财产之外,还可以增加将来的财产。用柯拉(Josef Kohler,德国学者——引者注)的话说,就是信用(即债权的发生),‘过去可为将来服务,将来可为过去服务,时间障碍被打破,人类可以自由地征服时间与空间’”。[42]
而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地位,则由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之发展的影响而发生了某种“颠倒”:与中世纪社会生产关系以所有权为中心的静态社会形式相反,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已完全变为动态的(即以债权这一“动的要素”为中心)。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在其《法学导论》一书中所言:“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Macht-und Zinsgemuss),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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