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81-190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1-102页。
我国《
民法通则》在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第六章中,将各种侵害物权或者妨害物权的行为均列入侵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其第117条明确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同时,《
民法通则》第
114条所规定的民法则人的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被列入。说明我国立法系将物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行为所生之请求权的一种,完全不承认物权请求权为一种独立于侵权行为所生的请求权的权利。不过,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国内学者认为,《
民法通则》第
61条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受损方或者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其第
117条所规定的财产返还,则属于债权请求权。理由是:前者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后者的发生则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条件;前者与物权同在,不适用消灭时效,后者适用消灭时效。只不过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其物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得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所有物,亦可提起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请求恢复原状),还可以依照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4页)应当说,前属论述是不妥当的:一方面说《
民法通则》第
117条对规定的财产返还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而属于债权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说此种请求权发生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显然矛盾;一方面说该种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另一方又说其有两种请求权的竞合,显然矛盾。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21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0页。
就无权处分情况下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之效力问题,存在理论上的严重分歧。我国《
合同法》第
51条将之明文规定为“效力未定”合同,其是否有效取决于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事后获得权利人同意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是否获得处分权。但此类合同之有效,纯然决定于合同外之事项,故从本质上讲,现行立法实际上认为此类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我赞成认为此类合同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应为有效的观点。
李宜琛:《民法总则》,第365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404页;王伯琦:《民法总则》,第218页;洪逊钦:《中国民法总则》,第565页;王泽鉴:《民法物权(1)》,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7页、第151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1页、第65页。
郑玉波:《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民上法问题研究(三)》,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77-83页。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02页。
黄茂荣:《越界建筑及其与物上请求权之法律竞合关系》,载《民法判解评析(增订版)》,根植法学丛书1985年版,第364-367页。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02页。
台湾“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786号判例。转引自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01页。
在法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一切诉权(包括返还之诉)均可因时效而消灭,在此存在一个著名的判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879年5月5日关于“St Viateur兄弟会案件”的判决指出:“依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具普遍性,特别是适用于绝对无效或违反公共行为。如此,既定的时效不是为了产生使违法的合同合法存在的效果,而是通过消灭一切诉权而有助于确认这些合同的无效。”该案件中,以不动产被“出售”给一未经注册的“兄弟会”,自行为起三十多年后,“出卖人”的继承人起诉,称该买卖行为实际上掩盖的是赠与行为,该受赠认为未经注册的宗教协会,故应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同意基层法官确认诉权消灭的判决,但争论并非针对返还之诉权是否应因时效而消灭。不过,在其结论中,代理检察长(Avocat général)主张返还请求权可因时效而消灭,指出:“就时效而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及其他一切权利是相似的。”(Req.5,mai 1879,D.P.80.I.145,n.Ch.Beudant)但在此后,法国最高法院明确表态,认定在涉及不动产时,所有人返还请求的诉权不受时效约束。在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2日判决的一项案件中,所有人第一次可以对抗一个不构成自主占有的占有人。该判决指出:“尽管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它认定物权和债权的一切诉权均经30年而消灭,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与对其不动产丧失占有的所有人提起的返还之诉。所有权不因‘不使用’而消灭,作为保护这一权利的返还之诉的诉权可以在被告自己未被确定为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因自主占有并通过取得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之前一直存在。”案件中,以不动产被他人占有达三十年以上,不过占有认为构成自主占有,故不成立取得时效。对与本案,法国最高法院判决:尽管所有人三十年以上未使用所有物,但其仍可要求返还财产。(Req.12,juil,1905,D.P.,67.1.141,n.A.Wahl.)其后,在另一案例中,被告不能根据取得时效而获得所有权。案件中,一些菜地属私人所有,由于一场风暴,海水将之淹没,而海洋属于国家。七十年后,海水从其淹没的菜地退出。法国最高法院确认该菜地所有人的继承人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A.P.,23 juin 1972,B.A.P.,no 3;D.,72.705,n.G.Goubeaux et Y.Jegouzo.)除此而外,法国最高法院还经常通过一些判例,确认所有权不因所有人三十年不使用所有物而丧失。如果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79年10月14日判决指出:“所有人对其开发的道路不予修缮的使时,不导致其所有权的丧失,不适用三十年时效。”(Civ.3,14 nov.J.C.P.,81.II.19507,n.G.Goube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