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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下篇:物权请求权的再研究)


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73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3-94页。

四公和夫:《不法行为》,育林书院1985年版,第466页。转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3页。

理论上认为,虽然《德国民法典》中并无“物权请求权”的用语,但其有关“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已经确定了物权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德国民法典》上,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被规定于物权编。物权请求权首先作为所有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返还请求权”即所有人有权请求所有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第985条)、“除去侵害请求权”即在所有人遭受以剥夺或扣留占有之外的方式的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除去侵害(第1004条第1项)以及“不作为请求权”即所有人有继续遭受侵害之虞时,有权提起防止侵害之诉(第1004条第2项)。与此同时,《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他物权准用法律有关所有权保护的规定(第1017条、第1027条、第1133条、第1134条以及第1227条等),并对基于占有的请求权(分为因占有被侵夺而生的请求权与因占有被妨害所生的请求权两种)做出了规定。

罗马法上有保护所有权的所谓“对物之诉”(包括所有物返还之诉、排除妨害之诉等),对于他物权,则设有“役权确认之诉”、“永佃诉权”以及基于地上权而提起的“准对物权之诉”和基于抵押权而提起的“质押之诉”等等。(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三)》,范怀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及第93页);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7页及第230页;周:《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79页)。而《法国民法典》则对“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第25条)以及对用益权、地役权等进行保护作了规定(第597条、第599条以及第701条等),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上也设置了保护不动产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占有之诉”、“本权之诉”等等)。只是无论罗马法或者法国民法,其理论上均未提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所以不能说其民法上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制度。

《瑞士民法典》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第641条第2项),并对基于占有的请求权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第927-929条)。

台湾地区民法典将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分为“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预防侵害请求权”三种(第767条),对基于占有所生的请求权也作了相似的规定(第962条),并基于地役权的物权请求权作了规定(第858条)。

《日本民法典》仅规定了占有回收之诉(第2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等三种请求权,但对所有权的请求权却未作任何规定。

日本理论学说上就所有权一般都认可与其相对应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仅如此,对于他物权,也人可与其相对应的请求权。同时,将这些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般效力,称之为物权上请求权或者物权的请求权。(参见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19-20页)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根据,过去曾有过争论,存在“绝对权说”、“支配权说”以及“排他权说”等不同主张。也有学者介绍,早期具有力地位的学说为绝对权说与支配权说,但现代则大体上从物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上寻求解释。(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98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5页。

见我妻荣:《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99年3月版,第20页。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97年7月版,第88页。

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6页;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49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

抗辨权和形成权性质上不属于实体性的财产权利,因其非为具体财产利益的载体,故应视为程序性质的权利。

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6-97页;王利明、陈华彬

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究竟属于除斥期间还是时效期间,理论上尚未形成共识。但约定有期间的保证责任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却是一个事实。

作为德国法学家Seckel的一项“法学上的发现”,“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由于不存在义务人,形成权无从被他人损害,故其非为一般的实体权利。(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2000年9月台湾版,第105页)抗辩权的性质与形成权相似。

王泽鉴:《民法总则》,第100页。

身份权上请求权包括对于亲权、监护权行使之妨害的妨害除去请求权,还有夫妻间之亲属法上请求权、一定亲属间之抚养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与债权本质上并无差异”。(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7页)

如果说物权的排他权被支配权所派生的话,那么,也可以说债权的受偿权为请求权所派生(尽管请求权的消灭不意味着受偿权的消灭,但没有请求权的存在,受偿权却无法“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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