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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

  所有权之根本作用在于确定财产归属,所有人将所有物交给他人利用,不仅不对所有人的“主人”身份产生任何威胁,相反,其恰恰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以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方式(称之为“所有人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而他物权的根本作用在于获得对他人财产的利用,并无威胁所有权之存在的危险。因此,所有权与他物权尽可在同一物上并存。
  2.就同一标的物,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之间相互排斥,但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之间,以及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之间互不排斥。
  他物权以其设定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标的物用以保证用益物权实现的,是其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用他人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标的物用以保证担保物权实现的,是其交换价值。但无论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基于其所设定的财产不同以及欲达目的所需之方法不同,是否有必要实际占有财产,有所分别。用益物权中,有的须以对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实现条件(如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以及某些地役权),有的则不以对标的物的独占性实际占有为条件(如通行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而在担保物权中,也有一些须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条件(如质权、留置权),有一些则非如此(如抵押权)。据此,他物权相互间是否排斥,即可做出判定:在同一物上,不可同时设定两项以上地上权、永典权、典权以及质权、留置权,前述他物权相互之间,也不得同时设定于一物(如在一物上,不得同时设定地上权和典权)。至于地役权,则以是否需要实际独占供役地为界限做出判断(如在同一土地上不得设定两项引水渠地役权,但得同时设定两项以上通行地役权,或在设定地上权的同时,设定通行地役权)。[15]而在同一物上,得同时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或设定一项地上权和一项抵押权。
  债权非直接设定于债务人的财产,故针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得设定数项债权;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亦可设定数项债权(在一物二卖的情形,除非第二买受人纯为恶意,否则两项合同均为有效)。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此优先效力仅指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另一种认为此优先效力不仅指物权优先与债权,而且包括在同一物上并存两项以上物权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兼指物权优先于债权及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主张为多数人所赞成。此种理论认为,除开物权优先于债权之外,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归纳有关理论,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被认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方面:(1)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其顺位,先成立的优先受偿;(2)抵押权与地上权并存于一物时(以设定了地上权的土地设定抵押,或者以设定了抵押权的土地再设定地上权),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则当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而将抵押物实行拍卖时,地上权归于消灭(拍定人取得无地上权限制的土地);如果地上权设定在先,则即使实行抵押权,地上权也不会消灭(拍定人取得有地上权限制的土地)。前者称为“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3)在同一供役地上先后设定两个以上的汲水地役权时,如果其后发生水源不足,设定在先的汲水地役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汲水地役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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