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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研究

  前述第一种观点,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在职的相关人员,显然缩小了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有违立法原意。第二种观点包括了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犯罪的追诉期和巨额财产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在职期间非法占有的。第三种观点一个扩大了犯罪主体,参照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扩大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另一个相对的观点又缩小了犯罪主体;笔者认为,都是于法无据的;。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在我国刑法学界历来就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关于争论过程在此不想赘述。笔者认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即《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性规定的范围,是否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分别具体分析。首先,刑法九十三条规定的第一款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这是勿庸置疑的。
  关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三类人员,则应区别对待: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性”很强,也具有利用职务行为敛财的可能性,也应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虽然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实践中,此类人员许多都从事公司、企业的经营行为,其收入弹性较大,不象从事公务人员的收入刚性很强,将此类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有扩大打击范围,违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的立法原意之嫌;三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在从事特定职务行为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以为对此类人员也不宜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的立法解释精神,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人大代表等只有行使人大代表职权时,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可以的,但如果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对其巨额财产不能查清真实来源的情况下,推断为利用特定职务行为聚敛而来,显然无法确保执法的严密性和准确性。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也从未出现认定后两类人员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例。
  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就这一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论: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的概括均不全面,不能全面、直接的揭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必然性联系,上述所列客体在犯罪行为和客体之间存在明显的推断性,认为行为人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巨额财产的犯罪方式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可能源于贪污、受贿等手段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实除上述可能侵犯客体的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直接损害的客体,就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具体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手段获取巨额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则相应的负有如实供述财产来源的义务;正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说明和故意不如实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就必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一客体展示了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也揭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所在。
  有人也许会从以下方面反对笔者以上的分析: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只是反映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能由此偷换概念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照此逻辑,那些犯了盗窃、杀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在侦查、审判活动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都认为他们未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如实供述罪行而认为他们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呢?显然不能,现代刑事诉讼本身就不能要求当事人自证其罪。粗看起来,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是反对者显然忽略了一点,“拒不说明和不能说明”在盗窃、杀人、贪污等犯罪中,只是作为犯罪者的认罪态度,而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却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此点笔者会在下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详细论述)。
  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才可能侵犯了国家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与犯罪客体紧密相连,犯罪客观方面研究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这是理论界对该罪争论最多的一个方面。一般通说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但对这一客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内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等,理论界的争议很多。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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