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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改革的思考

  笔者建议立即着手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进行相应修改,制定关于主诉(办)检察官的专门法规,统一明确主诉(办)检察官的职权、责任、待遇。明确区分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权,赋予检察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权。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在检察系统内,以地级市院为单位,设立只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人大负责的派驻检察特派员办公室,采取例行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级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进行监督,改变过去自身监督乏力的现象。
  ㈣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
  1、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建议将检察机关的现有内设机构分为综合部门(含现在的办公室、政工、装备、研究室、技术)、刑事检察部门(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部门(含反贪、渎职侵权)、诉讼监督部门(含民行、监所)四个部门。每个部门根据职能划分为若干主诉(办)检察官小组。
  2、改革检察委员会。改变现在的检委会委员从检察长、副检察长、部分处(科)长中直接任命的制度,建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制,借鉴学术职称的评审方法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理论水平等任职条件。设立熟悉各类检察业务的专职委员,除行使检委会的职权外,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能划归专职检委会委员行使。
  3、增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为监督宪法的有效实施,开展违宪审查势在必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误以为局限于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是对各类违宪行为开展审查,不仅对破坏我国民主选举制度、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对同级行政机关出台的法规、条例、行政执法行为、增设、精简机构的行为的合宪性开展审查。可以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监督审查,审查的方式包括调卷、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审查的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后责令纠正。与此同时,取消现行政府的法制局审查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职能,因为按照监督制约理论,下级往往无法有效制约上级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的检察改革需要更为充分的理论准备,需要和整个司法改革统一协调进行,这样,才能使检察改革达到革故鼎新的目的,建立公正、廉洁与高效的检察机制,早日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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