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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改革的思考

  笔者建议,改革检察机关的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检察官、书记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取消检察官的行政职级,将检察官的待遇和检察官等级挂钩。建立检察官定期轮岗培训制度,在有条件的省级检察院建立检察官培训学院。对在职检察官除一年一度的短期培训外,每隔5年进行半年期的轮训。要严把检察官的入口关,检察官的任命由本院检察长提名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逐步建立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选任机制。明确规定从具有检察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检察院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同时,疏通检察人员的出口,对不符合检察官任职资格的人员,经考核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坚决分流出检察机关。
  ㈡实行检察系统内的上下级垂直管理。
  现行检察机关的设立是和行政区划管理相一致的,检察机关的管理也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检察机关赖以运转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划拨。这种对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的分级管理,不可否认地制约着检察改革的步伐。
  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分级管理是滋生地方保护的温床。检察机关在赖以运转的司法资源的配置上都有求于当地党委、政府,如此一来检察权的行使受制于地方就在所难免了。其次,分级管理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从法治运行理论来讲,司法受制于行政的一大恶果,就是令司法官员在缺乏必要保障的司法环境下被动地违反了威严的法律,司法权力地方化。造成了就国家而言,检察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检察官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大局”。 再次,分级管理导致了检察机关司法运作的“泛行政化”。 对检察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人员,文明机关创建要积极参加,甚至招商引资任务也要完成等等,地方上一些与检察工作无关的种种活动使得检察机关疲于应付。还有某些地方政府也“当仁不让”的将检察工作纳入到政府管理之下,报刊有时出现某某市长对检察工作下达指示的报道,这岂不有违我国宪法“一府两院”体制的规定。
  从法治的要求讲,检察官等司法官员的上帝只能是法律。特别要提出的是,现行体制导致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时时受到来自地方的各种干扰,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带来人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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