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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改革的思考

  解决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必须把检察改革置于统一司法改革整体之中,在诸多机关协调一致中统一推进检察改革。也就是说,必须尽快结束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自为战的司法改革现状,必须尽快结束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司法改革步骤上不尽协调的现象,而应由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来组织、协调和推动司法改革。在日本,为统一推进司法改革,1999年6月颁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法”,便于1999年7月在内阁之下设置了由法学教授、律师、企业界代表及群众代表担任委员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由其负责统筹司法改革。审议会的工作主要是调查、分析、综合意见,最后制定改革方案,使日本的司法改革显得井然有序,改革举措有着较强的可行性和统一性。据了解,英、法等国也分别设立了“法律委员会”、“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促进国内司法改革的协调与统一。
  结合我国国情,在具体方案上,笔者建议可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成立全国司法改革委员会,并在该委员会下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著名法学专家、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在具体职能上,新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不但要担负统一组织、领导和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更要发挥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强势地位,以有效的手段来监督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改革措施,协调其相互统一,切实可行,并确保各个权力主体在权力调整过程中能顺利地完成转换,从而推动司法改革最终目标实现。
  二、检察改革的具体内容
  ㈠建立健全符合司法专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是由同级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办法来管理的。这一管理的一大弊病是混淆了专业检察人员和一般公务员的区别,检察官的管理也被过分公务员化。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都开展了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从“高级检察官”到“四级检察官”这些“业务等级”只是个“虚名”,而参照公务员管理明确的“科级”、“处级”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因为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劳保等都由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检察官的等级评定也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这不能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
  根据《检察官法》的要求,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才可取得任职资格。但在换届选举中,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职却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有的是由其它政法部门调任的,还有的是从行政机关直接调任的,其中有的人甚至根本没有从事过政法工作也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不合理选任机制,既削弱了法律的尊严,也严重挫伤了广大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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