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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改革的思考

对检察改革的思考


朱亚峰


【关键词】检察改革 司法改革 整体推进 检察改革的内容 检察官管理 检察系统垂直 主诉检察官制度
【全文】
  党的十五大曾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过去五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分别进行了机构改革,推行了主审法官制、主诉(办)检察官制、检务公开等重大改革措施。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一度出现的司法权威下降的局面,但毋庸讳言,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不高、司法不独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明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五年司法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笔者现就未来五年检察改革略谈管见。
  一、把检察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统一推进
  首先,应当看到,过去的检察改革尽管成就斐然。但纵观我国整体的司法改革,由于缺乏统一的改革规划以及明确的改革步骤,以致检察改革的具体措施在某些方面难以凑效。目前活跃于检察改革前台的地方“改革”大多聚焦于具体的诉讼程序,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屡有可见,如某地检察机关在辖区内自行制定试行“诉辩交易规则”。这种违反法制统一性原则的“越权改革”不仅难以保证其成果的实现,而且此举的随意性与法制应有的稳定性更是格格不入,这对法律的公信力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为此,笔者曾撰文《警惕某些司法改革的负面影响》载于2003年1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其次,必须看到,我国的检察改革面临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和权力的再分配。检察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检察改革不可避免地与前述诸多机关因权力重新分配而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的改革举措由于得不到相应机关的配合而难以有效施行。如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试行的“量刑建议权”改革,就会引起审判机关是否侵犯了审判权的争议。
  再次,在现行的国家体制下,检察机关赖以运作的全部资源,即人、财、物均来源于司法体制以外。这种资源的供给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检察机关与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磋商。让检察改革略显尴尬的是,在检察资源的取得上,很多的时候是由于当地检察机关领导与当地行政机关领导们之间的私交而取得,并非是靠制度保障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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